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4/16

不當得利利益同一之判斷
──不實登記名義與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得價金?

曾經有段時間,解釋及判例均認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罹於時效而消滅。迨54年6月大法官釋字第107號解釋公布,始認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又由於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第107號解釋範圍之內,遂有第164號解釋之問世。吳瑾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以本案的法律面就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加以析論。


關鍵字:繼承登記、不實登記名義無權處分所得價金、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消滅時效


本案事實

李某有甲乙丙丁4名子女,其中次子乙為民國(以下同)58年所認領,並為戶籍之登記。李某嗣於76年3月26日死亡,所遺X土地經82年7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由李妻與所有子女各取得持分20分之1。

乙於94年8月15日將持有之X地應有部分出售,並於同日取得價金603萬756元。

100年6月30日,李某認領乙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確認認領無效確定在案,乙不具繼承人之資格。

李某之繼承人長男甲於79年死亡、妻於90年死亡、長女丙於94年死亡。經取得甲、丙繼承人之同意,李某之次女丁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及第831條之規定,求為命乙將X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之繼承登記塗銷,並給付603萬0,756元及自100年12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與伊及全體繼承人之判決。

乙則以系爭遺產係於82年7月26日登記予伊,應自斯時起算丁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伊於94年8月15日將系爭遺產出售獲得價金,所受利益具有同一性,不應另行起算消滅時效,丁迄100年12月7日始起訴請求伊返還不當得利,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伊得拒絕給付,資為抗辯。

裁判要旨

壹、原審法院裁判要旨

本件訴訟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於本院更一審判決所認定「被上訴人(乙)並非李某之繼承人,卻於82年7月26日就系爭遺產辦妥繼承登記,分得系爭所有權應有部分,並於94年8月15日將系爭所有權應有部分出售且同日收得買賣價款」之事實基礎下,說明「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至於辦理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係登記之利益,與無權處分該登記之不動產所取得之價金或價金請求權之利益,並不相同」等語。依上開最高法院之法律上判斷,認定系爭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財貨發生損益變動」即被上訴人(乙)94年8月15日將系爭所有權應有部分出售換價時起算,應認被上訴人(乙)所為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貳、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號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乙),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乙)非李某之子女,無繼承李某遺產之權利,上訴人(乙)於94年8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丁)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日起算被上訴人(丁)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

爭點

面對繼承人丁之主張,表見繼承人乙分別以丁主張之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均罹於消滅時效置辯。除此之外,乙另還主張丁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應由伊取得真正繼承人之地位。

丁等繼承人得對乙主張的各該權利自何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均已罹於時效而告消滅?(本文未完…)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