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4/16

公司合併及分割之效力

王志誠教授舉出實例題,說明(一)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對於被分割公司之債務,在什麼條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若債權人對於公司分割案提出異議,其效力為何?(三)異議股東應向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公司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本文說明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之重要議題,有助於讀者了解公司合併效力、公司分割效力。




企業之併購行為,性質上為私法行為,本於私法自治原則,企業併購之效力應依其合併契約、營業讓與契約(營業受讓契約)、概括讓與契約(概括承受契約)、股份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分割計畫等所記載之內容而定。……

一、公司合併之效力

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係就合併之效力採取概括承受原則。主要參考公司法第75條有關合併後之公司概括繼受合併後消滅之公司等規定,明定新設公司或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二、公司分割之效力

基本上,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受讓被分割公司得獨立營運之資產或負債範圍,應依分割計畫之記載為準。惟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