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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4/20

網路流言效應與公平交易法

網際網路日益發達,網路上廣告手法也花招百出,不實資訊往往也參雜其中,網路推銷手法日新月異,但若相同產業互相競爭,出現針對其他業者的不實流言、誹謗重傷,造成其他業者銷售成績低落之情形,該如何處理?本篇文章,廖老師以一個具體案例作為楔子,探討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之廣告主定義、及其行為涉及誹謗他人營業信譽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該如何處理,最後對受侵害之客體究為個人或公司也有不同結果。本篇文章淺顯易懂,能讓讀者迅速獲取重點,建立相關知識。




一、廣告主之責任,須就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法(下同)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第42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二、誹謗他人營業與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競合之法條適用

然甲公司為競爭之目的,用金錢雇他人編造其主要競爭對手B、C、D品牌手機之功能、品質或服務等有關缺失之訊息並散布此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行為,應構成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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