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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01

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與特別股權利之問題

公司法第267條不同屬性公司(公營與非公營事業)原有股東依照該條第3項之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可認購股份數的各種不同情境,原有股東未經催告,而公司於繳款期限屆滿後,逕洽特定人認購該原有股東之得認購股數,該原有股東應如何主張權利?具有否決權特別股於公司改變為公開發行時所面臨之情形以及有否決權特別股之權利行使方式與限制等。

林國彬教授舉出實例,並說明學說、比較法,將此一問題清楚交代。




一、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及可認購股數之計算

(一)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之性質

按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原有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之優先認股權利,首先,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原有股東之優先認股權為股東之固有權利,不得以契約或決議予以排除,除非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之特別規定始可為之,惟若參考美國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之規定,該州公司法中,……。

(二)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之得認購股數

其次,因為公司法第267條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之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因此,反面推論即可得知公司法267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即係指排除同條第2項公營事業之「民營公司」或「非公營公司」原有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之規定,依第267條第1項之規定,非公營公司發行新股時,需先保留10%至15%予員工認購,之後才依同條第3項規定由原有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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