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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08

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2020年1月15日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之修正,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中增列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並增訂第237-18條至第237-31條,司法院公告相關規定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故自2020年7月1日起,對於都市計畫之行政爭訟將適用新的制度,開啟司法機關對於都市土地之使用計畫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新紀元。

傅玲靜教授舉出實例,解說新法如何解釋適用,並參酌德國法學說,提出了行政訴訟法解釋適用上可以參考的方向。




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具有客觀訴訟之性質

本法規定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法規審查程序」,以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性為其終局目的,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等保障人民權利之主觀訴訟不同。雖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於本法第2編「第一審程序」,與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併列,但依其性質,並非第一審行政訴訟之特殊程序類型,……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開始適用之時點

依本法第23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凡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下稱「都計法」)發布之都市計畫,不論其為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亦不論其為都市計畫之新擬定或既有都市計畫之變更,更不問其變更之方式,皆得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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