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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14

行政處分之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
──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文針對最後的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決議有所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決議針對原因案件,僅以對物一般處分作為說理依據,來解決該案;林明鏘教授從行政處分之效力觀點出發。

我們知道,行政處分的效力至少分為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跨程序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執行力等;林明鏘教授由構成要件效力(拘束力)的觀點切入,論述該案件,提供了另一個取徑方式,殊值參考,至於教授如何論述,請見該文。




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即非市鎮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略)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同法第15條之2第1項復規定:「依前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以下略)」同條第2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共12編。從而非都市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揭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不論准駁,其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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