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5/21

傭船契約的本質
──運送契約抑或是租賃契約?

饒瑞正教授在本文中,針對傭船契約的性質進行探討,有關此一爭議,乃因各國立法論上有所不同;有主張傭船契約屬運送契約之國家、亦有主張傭船契約屬租賃契約之國家,有關於此,各國紛爭不斷。

饒瑞正教授從本文中釐清傭船契約之本質,並嘗試得出上開問題之答案。
 





傭船運送人之主給付義務,係提供特定船舶之船艙,以此為對價交換託運人之主給付義務支付運費,契約目的係使用特定船舶的船艙以為運送,係中(14)世紀發源於義大利,而蓬勃於英國之海上貨物運送類型,雖與典型大陸法系之貨物運送有別,在國際傭船習慣下仍定性為運送契約,船舶所有人為運送人,傭船人為託運人,國際傭船習慣係以運送契約法來解決當事人間爭議。傭船運送,依使用船艙運送之方式,得以進區分為論程傭船(voyage charter)、論時傭船(time charter)。論程傭船為使用船舶一個航次、往返航次或數個航次,按照貨物重量或體積計算運費,如每噸3,000美元;……。





延伸閱讀


相關圖書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