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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29

過苛條款

刑法第38-2條第2項規範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項在學界稱為「過苛條款」,在憲法上有比例原則和訴訟經濟作為其立論依據。

林鈺雄教授本篇文章中,將「過苛條款」之要件、程序做了清楚地闡釋,並分析實務上已有之判決,提出其個人見解,欲要理解沒收新制的讀者,本篇文章有絕對的助益。

此外,林鈺雄教授在本篇文章中將過科條款與教授在沒收講座1所提及的「相對總額原則/兩階段計算法」做了連動性的說明,讀者可相互參照兩文,以完整理解沒收新制。




我國過苛條款之立法理由表示:「……四、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三c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五、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或酌減之,以保障人權。」

亦即,我國過苛條款立法沿革,一併參照德國沒收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如下規定:1.「若宣告沒收將對於利害關係人造成不合理之嚴苛時,則不予宣告沒收。倘不法所得之價值於裁判時不復存於利害關係人之財產中,或該所得僅具有低微價值時,得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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