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6/11

超法規補強法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共犯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需要其他補強證據;然而其他狀況下之供述證據,亦有可能需要補強。蓋供述證據不論是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必須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始得作為證據,缺一不可。吳燦法官首以實務見解承認之超法規補強法則進行介紹,輔以比較法上觀點;後半部分則以對向犯為主軸,區分不同情況,以實務見解進行分析論述,深入淺出,鞭辟入裡,可使讀者充分了解超法規補強法則之運作。




供述證據之補強法則類型

法律明文規定之補強法則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乃實定法明文規定要求應有補強證據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以外之其他供述證據,是否亦有補強性及補強法則之適用,……。

承認類型上超法規補強法則之理由

英美法認供述證據,須有補強性之理由有二:其一為出於政策上之偏重自白,另一為用以擔保其之真實性,乃有補強法則之存在,而且此一法則,不特適用於自白,並及於其他證言類型。日本現行法,雖亦採英美法式,但其補強法則僅適用於被告自白,依其實務見解,對於擔保一般證言之真實性則不適用補強法則,而是透過交互發問等技術,以擔保其具有某種程度之真實性。承認類型上之超法規補強法則,亦即將補強法則擴展到可疑的證言,限制其證據之證明力,……。




延伸閱讀

相關圖書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