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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7/30

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訴訟權)

釋字第784號解釋闡明學生被記過或各個科目不及格皆可以提起訴訟,擴大學生提起訴訟的範圍,對於徹底解除「特別權力關係」的枷鎖,有其貢獻。

李惠宗教授對於解釋引用「……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之部分,提出個人見解,認為學生因受教育階段不同,有其不同教育目標,在「立法論上」應考慮何種爭議,探討是否有必要進入法院程序的繁瑣系統。

李惠宗教授藉由此文提出問題,與實務界進行對話,探討釋字第382號解釋究竟是解放或限制?




壹、問題的提出

2019年10月1日新任的四位大法官才剛就任不久,即於10月25日作成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顯示大法官釋憲任務的無縫接軌。此一解釋更明白地宣示「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此為釋字第382號解釋「再次」被變更(上次係釋字第684號解釋加以變更)。一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被變更二次,必有其時代性。

本號解釋宣示:「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作者強調),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本解釋有二件原因案件,都是校園中經常發生的事件,以往都認為這是屬於「校園秩序維持」,對學生權利沒有「重大影響」,從而未予司法救濟之機會。此二個案件是:

一、聲請人一是高中學生,因校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法院判決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而駁回其訴。此涉及到學校對學生記過是否構成「權利侵害」及「侵害重大性」,從而可否提起訴訟問題?

二、聲請人二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學生,於該校舉辦某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之評量,後參加補考。依10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折計算」,聲請人二嗣於接獲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不服,認為「該成績折算部分」規定,無明確法律授權,應屬無效,循序提起救濟,經法院判決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而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案涉及國中生成績計算的本質問題,單科科目學期或單次考試成績評定(未必是不及格)是否為行政處分的問題。

本號解釋是否徹底解構了「學生與學校(教師)」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又本號解釋是否正確理解了「行政處分」的概念,以及對「訴訟權」有正確的理解,乃本件解釋的重點。但要了解釋字第784號解釋,就要先從釋字第382號解釋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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