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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1/27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

由於學說實務咸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內部求償關係,將導致倘被害人已自其中之一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受償後,縱使另一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明顯有療過失責任,既毋須對被害人賠償,已賠償者亦不能向未賠償者行使其內部求償權。如此之適用結果是否合理,殊值探討。

管靜怡法官在本文,將藉由本案事實,析述臺灣民法與比較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間關係,並參考德國法與瑞士法之規定,進而探討目前學說與實務上採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分類之合理性。




本案事實

甲騎乘腳踏車,遭乙駕駛自小貨車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致受有左胸鈍挫傷併二至七根肋骨骨折併發氣血胸、頭部外傷併顏面骨骨折、右側骨骨盆骨折、腹部鈍挫傷併肝臟撕裂傷與內出血、右股骨骨折等傷害,經送至丙醫院急救,由急診室A醫師檢查判斷後, 啟動創傷急救小組,通知該小組醫師群,但僅胸腔科B醫師到場接手處理並任組長,另二位外科C醫師、骨科D醫師或電話不通或未到急診現場,B處置甲完畢經丙收治加護病房後,發現腹部變硬、血壓驟降、脈搏變快、體溫降低等狀況,醫院未反覆追蹤休克原因,遲誤通知B、C醫師到場,因甲血壓過低,未及手術急救即死亡。

交通鑑定意見認為乙駕駛車輛有未依規定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為肇事原因;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則認為,B醫師已以其專業處置病人之胸部外傷,並無疏失,但丙組成創傷急救小組,卻未能及時聚集具專業能力之組員,遇有值班醫師電話不通或未及到場,未覓求其他替代聯繫管道以資救濟,於甲之急救處理有未確保啟動紀律、形成判斷缺口,作成錯誤判斷及處置,延誤積極救命步驟之疏失。甲之配偶丁乃分別於訴字案件中向乙請求喪葬費支出與精神慰撫金合計200萬元;於台上案件中向丙醫院請求喪葬費支出與精神慰撫金合計160萬元。

評析與檢討

本案事實中,丁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乙求償。至於丁向丙求償部分,若認為甲之死亡與丙啟動創傷急救小組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由於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為丙之受僱人B醫師並無疏失,丁無從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僅能依甲與丙間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賠償。由於丁對乙或丙,均請求因甲之死亡支出喪葬費及受有精神上損失之損害,就此內容,乙對丁、丙對丁,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且因丁所受損害僅有一次,基於損害填補原則,丁不得重複受償,倘其自乙受償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丙對丁所負義務在相同給付範圍內應免再負責,然因乙、丙分別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對丁負賠償責任,明顯不合於臺灣民法第272條規定要件,臺灣學說實務因此將此種債之關係稱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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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頻道業者對商標權人之侵權責任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簡評/葉啟洲,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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