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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2/25

行政程序法2018年修正草案評析

法務部於2018年提出行政程序法第7次修正草案,此次修正幅度不小,包含有統一公告方式、明定委辦規定、新定公聽會之程序及效力、完備化聽證程序、增加多樣化之行政送達規定,並且重新承認職權命令。

林明鏘教授在本文,將先簡介法務部草案的修正重點,進行分析評估:此種修法是否有助於提升本法之規範效力?因為修正草案說明中認為:「本法施行以來,相較於研議制定時之時空環境已多有所轉變,諸如全球化之潮流、新興網路科技之發展、社會經濟活動之多元性及政府組織之再造等,對於行政法之傳統理念與任務均有相當之影響。為因應時空演變,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此點認知,表面上與學者主張:轉型臺灣的程序建制,應該「與時俱進」的想法,十分契合。惟此種「官方說詞」是否僅僅是「形式上修改」之藉口?或是真的與「全球化潮流」、「網際網路」、「斟酌非典型經濟活動」、「中央與地方關係之劇變」毫無關聯?有待評析反省,加以全面檢驗。




法務部修正重點與評析

依據法務部2018年修正本法之總說明認為本次修法內容,經評估後,認屬須「急迫」修正之第一批條文,此種官方說詞並不十分正確,因為釋字第755號解釋針對犯罪矯正機關之收容行為、釋字第784號解釋對學校內部程序、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均已有大幅度之放寬,所以本法第3條第3項第4至8款規定之修正,亦具有重大急迫修正必要性。此外,陷入癱瘓中的第五章行政計畫(第163至164條);翻轉職權命令的本法第174條之1,似均有急迫修正之必要性。惟因遷就以法務部2018年修正版之討論,暫予割捨,以便聚焦,合先述明。

本法有關行政機關應對外公告之規定甚多,其類型亦不統一,有僅規定應公告;有規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法務部本次修正,擬將行政機關之公告種類,統一成下列二種,刪除刊登新聞紙之方式:(一)刊登於政府公報之公告(即紙本);(二)刊登於機關網站之公告(即電子公告)二種,以符合電子化政府潮流,並得減少行政成本,解除亂象。因為不僅中央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迄今均無政府公報之發行,而且各機關網站亦五花八門,形形色色極不一致,所以法務部本次修法第一個對象就是企圖統一修正此種亂象,終結本法施行20年的規範赤字,故除增訂總則章第2條之1及第2條之2外,同時增補修改第15條之5、第15條之6、第16條之1、第16條之2、第30條、第51條、第55條、第57條之1、第80條、第100條、第104條、第138條及第154條規定,影響條文幅度甚大,但為貫徹「電子化政府」及「建立一致性的公報制度」,以茲配合本法有效施行,固然應予以肯定此種努力與作為,為統一後之「公告」制度,從政府資訊管理 (Informationsmanagement)的角度而言,尚有諸多改善(變)之空間:
首先,就「開放政府」的角度而言,法務部應該首先檢討本法中有關所有公告(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之相關規定),有沒有遺漏重要涉及人民權益事項者,除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應全部公告外(不限解釋性及裁量性行政規則)(本法第160條第2項),是否應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之10種列舉清單,諸如:行政指導文書(陳時中指導大甲鎮瀾宮顏清標董事長延期舉行2020年3月份媽祖遶境活動)、行政計畫之施政計畫及國土空間計畫書圖;請願處理及訴願決定書(廣義之行政程序)、行政契約與政府採購契約;行政機關支付及接受補助紀錄;重要政策決定之會議記錄(不限於會議制機關之會議記錄);聽證會與公聽會紀錄;管轄權限移轉及職務協助之公告等,都應可以列入公告(開)之範圍。惟恐會有人認為本文此種建議過於激進,有礙行政效能,但如果可以在援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例外不公開的9種具體限制,或許本文所建議擴大公開資訊範圍,並非毫無意義,至少使得行政機關之黑箱作業、「置入性行銷」,以及公私不法利益輸送可以無法遁形,減少機關弊案及公帑浪費,諸如:2020年紓困經費分配及運用資料(口罩徵用等)公開。

其次,依法務部新增本法第2條之1規定,原則上採取中央與地方機關個別建立政府公報制度,即形成有多軌(元)之中央公報(又可分總統府公報與各院公報)及地方公報制度,此種多元又多軌之公報制度,從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考量,固非無據,但卻有悖於資訊管理集中有效之專業法則,申言之:資訊管理在現代數位時代,不僅沒有國界,而且也不宜再區別中央與地方之資訊管理,且為防止外來駭客入侵資料庫,更宜集中全國之資訊防護力,建立一個供中央及地方共通使用之公報制度及網路平台,如此,管理若集中,可以減省大量行政重複建制成本,也可以在使用端之人民,產生查詢、使用方便之利。尤其目前甚多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尚未建立公報制度,所以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之1第1項後段,即允許其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由此可證,資訊平台或公報制度,本法上並非中央與地方涇渭分明,各自負責,所以此種立法政策:多元多軌公報制度,尚有諸多商榷之餘地。(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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