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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1/14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乃針對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加重詐欺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應否依較輕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首次進行統一法律見解之說明,吳燦院長以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與法律原則間之關係進行說明,輔以具體案例、適時以德國法之條文進行補充,評析此判例,並於文末提出實務之因應措施,內容豐富,值得一讀。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性質與形成及其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原則之關係

犯罪之競合,除想像競合外,尚有法條(規)競合。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條前段即係想像競合犯之明文,乃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為處斷上之一罪(或稱科刑上一罪)。至於法條競合,則法未有明文規定,係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一法益,而因法條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乃依一般法理擇一適用之謂,為單純一罪。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想像競合為處刑問題,法規競合為適用法律問題。刑法第55條但書係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所增訂,立法說明謂:想像競合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爰仿採德國刑法第52條(2),增設但書規定,以免科刑偏失。此但書規定即學理上所稱「輕罪之封鎖效果」……。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性質及形成

想像競合之犯罪,所犯各罪均成立,本質上為數罪,但因行為單數,為避免對同一行為評價過度,因此想像競合犯數罪名之法律效果,乃規定為「從一重處斷」。所謂「從一重處斷」,原則上雖係就所觸犯之數罪中,擇其最重之一罪作為處罰基準,然就「從一重」之意義,則涉及罪刑之比較輕重、罪名及輕重罪刑罰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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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之概念與根據/甘添貴,月旦法學雜誌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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