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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4/07
國道急煞堵車的刑事責任

  由國道急煞堵車之惡劣駕駛行為,分別探討刑法強制罪之強暴行為蓋以及妨害往來安全之壅塞與他法之解釋。就強暴行為概念,首先論述我國實務多數意見,認為只要實行一切有形力的攻擊行為,有形力是否作用於被害人身體則不重要,也可以成立強暴行為,許恒達老師提出自身意見給予批評;而針對妨害往來安全之解釋,論述我國見解後,並援引德國刑法上之解釋,針對案例進行評析,分析案例事實並涵攝,言簡意賅,值得一讀。




某甲數次急煞擋住乙車,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既遂罪

  強制罪以行為人實行強暴、脅迫行為,致令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為成立要件,由於強制罪並無概括手法,因此行為人必須實行符合強暴或脅迫的定型行為才能成立犯罪 。甲以急行煞車方式擋住乙,可以考慮成立以實行身體有形力為要件的強暴手法,我國實務對於強暴手法,向來沒有太多限制,實務多數意見認為只要實行一切有形力的攻擊行為,有形力是否作用於被害人身體則不重要,即使攻擊第三人或對物進行有形力攻擊,也可以成立強暴行為 ;以實務主流見解審視本案,甲開車擋住乙的去路,雖未事實上兩車並未碰撞或接觸,仍屬施行強暴行為。然而本文則持不同意見,如果把強暴行為理解為……。

某甲數次擋住乙車,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往來安全罪

  有時罪須對行為客體「陸地與水體的交通通路或其設備」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其犯行包括損壞、壅塞或他法等三種,再致生「交通往來危險」。甲在陸路通道上高速阻擋乙,但其行為究竟能涵納入本罪的那類手法,實務與學說則有不同意見。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單純擋住特定被害人的前進方向,尚不足符合壅塞的定義,因此只能論以概括他法,而他法則指「除損壞、壅塞以外,並包括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故本案應依他法論罪 。部分實務與學說則有不同觀點,該說認為可以廣義解釋現行法「壅塞」文字,並不限於以交通工具以外的有形物阻塞交通進行,還包括使用交通工具而造成通路的壅塞效果,行為人必須有意識地將交通工具作為損害往來安全的工具,方能成立 ;採取這種解釋方法,「壅塞」可以解釋包括在他人駕駛車輛前方急停煞車的危險交通行為,故仍可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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