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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4/09
證據禁止

  由從106台上1161之案例事實改編。本判決辯護人提出兩項抗辯,即為本文分析爭點:是否成立陷害教唆和有無違法搜索扣押,以致系爭槍枝無證據能力?王士帆老師分別對兩項抗辯開展論述,針對違法搜索扣押導致之證據禁止部分,老師由證據禁止之內涵討論至權衡審酌之判斷,針對案例事實實際操作此基準。全文行文脈絡清晰,文字洗鍊,非常適合作為案例練習之標的。




本案非陷害教唆

  依實務見解,刑事訴訟之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或其運用的線民隱匿身分、意圖而予以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 ,但論其法律效果,則有「不具證據能力」和「尚難遽認被陷害教唆者成立犯罪」的裁判歧異 。本案中,A向B取回槍枝而直接持有之行為,並非警察主動設計或指揮B挑唆而起,故不存在陷害教唆。更確切言,由於警察未支配或控制B去唆使或佈局促成A取回槍枝,只是在B通報後,拘捕A並搜索扣押,根本連誘捕偵查中的「釣魚」都稱不上,遑論陷害教唆,亦無庸探討是否逾越犯罪挑唆合法界線。辯護人的陷害教唆抗辯言過其實。

本案違法搜索扣押

  系爭槍枝既是應沒收的違禁物,亦是持有槍械罪的犯罪證據,乃同時具備「保全沒收扣押」和「證據扣押」的雙重扣押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下略)第133條第1項之扣押實體要件。接著應繼續審查扣押程序要件,即區分扣押是否附隨於搜索而來(§ 133-1 I),分別適用搜索(§§ 122以下)或扣押(§§133-1, 133-2)規定 。系爭槍枝乃由警察搜索發現,屬附隨搜索之扣押,故其扣押程序要件應依搜索規定審查。本案乃無票搜索,據案例所示,最有可能成立的無票搜索依據為附帶搜索和緊急搜索(§§ 130, 131 II)。至於拘捕搜索和同意搜索(§§ 131 I, 131-1)與本案顯然無關,可略之。又偵查機關「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 130),稱為附帶搜索,目的在防免被告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與湮滅隨身之證據,且搜索範圍以立即可觸及之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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