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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28
給付返還

本文欲對於現行法上契約解除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返還雙軌並行之制度進行挑戰。為避免二者法律適用結果之價值矛盾,有識之士力主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法國2016年債編修正更以「返還」專章落實。臺灣債編修正倘認為建構統一給付返還制度為值得追求的目標,則可考慮將第259條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範圍擴大到契約無效或被撤銷,原物返還不能則改採價額償還模式,並設免償還義務之例外。陳自強教授從法律史之流變衍伸到現行制度以及比較法之觀點,內容豐富,精彩萬分,值得讀者細細咀嚼。




過去的與現在的統一契約返還制度

  在羅馬法,得擺脫契約而發生返還關係之訴權,並不以非債返還訴權(condictio indebiti)為限,如與未成年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無法主張非債返還,而僅能提起actio in quantum locupletior factus est。除非債返還訴權外,尚有詐欺訴權(actio de dolo)或脅迫訴權(actio quod metus causa),甚至依契約之訴亦得請求返還給付。依德國學者之分析,以上訴權之目的,均為契約之回復,對危險分配均適用回復原狀原則(principle of restitutio in integrum)。restitutio in integrum一詞不僅指上述能使契約回復到契約成立時狀態之諸訴權所具有之功能,同時也指羅馬法時代運用在雖依市民法發生法律效果,惟基於公平原因應除去其事實上結果的一種非常救濟,如以證人受賄為由請求撤銷確定判決等,後古典時期,此非常救濟運用在行為能力欠缺、重大損害(laesio enormis)等案例,因雙方均有返還義務,請求返還之人,亦須提出自己所受領之給付。19世紀以後,……。

契約解除之性質論

  直接效果說:乃延續普通法傳統及條件理論,認為契約解除使債之關係溯及消滅,但不影響已發生之物權變動。德國帝國法院在1902年的判決中(RGZ 50, 255, 266 f.),採納此說,賦予契約解除與解除條件成就相同之效果,解除之規定被理解為法定債之關係,具有與不當得利類似之構造。德國直接效果說建立在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上,契約解除不影響物權變動,而僅使債之關係消滅。一旦不採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契約解除若能消滅法律行為之效力,則物權變動行為及物權變動的原因,亦應同時消滅。職是之故,直接效果說涉及兩個相關連的問題點:第一、溯及效:契約解除是否使契約溯及失其效力;第二、債權效或物權效:契約解除是否使已發生之物權變動自動回復到未為給付前之財產狀態。
  間接效果說:贊成德國民法第一委員會所持觀點之學者,如Dernburg及Crome,認為契約解除並不使債之關係消滅,已為之給付,發生新的返還義務〔Dernburg稱為反對債務(Gegenverpflichtung)〕,未為之給付,發生對抗他方契約上請求之抗辯權,此即所謂間接效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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