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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6/02
釋字770

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乃少數作為憲法解釋的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爭議問題。邵慶平老師首先對此號解釋文及理由書進行論述,隨後老師就本號解釋之意旨,提出個人對於釋字第770號解釋之理解,以釐清可能符合本號解釋意旨之修法方向,並盡力理解、呈現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所指出合憲之現金逐出股東制度應具備之設計;並重點說明本號解釋對於併購對價公平性的要求,及學說意見,供讀者參考。




公平價格確保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對於本號解釋文所揭示之「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解釋理由書中針對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以及修正公布後之企併法關於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兩次指出此等規定中「法院裁定之機制,僅適用於股東主動請求收買股票之情形」,並不妥適。然而,解釋理由書此處的說明,似乎引起極大的爭論 ,未來企併法應如何修改才能符合本號解釋之意旨,值得再加探究。在解釋理由書中,本號解釋一方面強調「公司股東及董事於參與表決時之利益迴避規範,本為公司治理之重要原則」,但對於立法者在企併法中排除此一原則,允許有利害關係之股東及董事加入合併事項表決之立法裁量,認為「尚非全無正當理由」,惟其同時指出此時必須「權衡對未贊同合併股東之周全保障」……。

充分資訊

  就充分資訊部分,本號解釋之解釋文提到:應使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前揭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5項所列股東及董事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而在解釋理由書中,則有兩段主要論及充分資訊。其第一次先謂:「基於權衡對未贊同合併股東之周全保障,及企業尋求發展與促進效率等考量,立法者至少應使未贊同合併股東及時獲取有利害關係之股東及董事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第二次則謂:「法律至少應使未贊同合併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重要內容、有關有利害關係股東及董事之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理由之資訊。然舊法對此並未設相關規範。而原因案件發生時得適用之公司法亦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於相關會議開會之一定合理期間前,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系爭規定二所列股東及董事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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