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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6/04
科技偵查

科技偵查法草案在朝野被熱烈之討論,實務與學界彼此爭論,林鈺雄老師本文探討科技偵查中之基本權干預屬性及授權基礎。本文首先說明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問題,如GPS追蹤器、無人機、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等;其次概述搜索雲端硬碟及物聯網裝置或伺服器的授權依據;接著分析侵入資訊科技系統,也就是植入國家監察軟體,包含來源端通訊監察(小木馬程式)及秘密線上搜索(大木馬程式);最後作成結語。系統性分析相關科技偵查措施,供讀者參閱。




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設備

  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設備,以探知、掌握或監控目標對象(嫌疑人或被害人)的所在位置,通常是發動偵查的始初步驟之一,也是最常見的科技偵查方法。我國實務上使用的相關科技,包含GPS追蹤器(GPS tracker)、M化車和基地台三角定位等;此外,無人機也是新興的科技偵查方式,廣泛輔助包含定位、追蹤、拍照及監控在內的偵查目的。以上所稱科技設備,日新月異,不一而足,技術方式不同,其干預屬性也難以一概而論,但多半具有兩個特性:一是在相對人不知情的情形下秘密進行(這也是大多數資訊干預措施的特性),二是因揭露相對人所在位置資訊而構成某種資訊自主權的干預。至於各該措施的具體干預屬性及授權依據,則需個別檢討,不可混為一談。例如,GPS追蹤器與基地台三角定位,雖然同樣探求相對人的所在位置,但後者是利用行動通訊設備附隨產生的位置資訊而定位,因此與通訊及保障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的干預類型及授權依據有關;反之,前者完全無關通訊,亦無法求諸於通保法的授權規定。

定位追蹤器/GPS

  就充分資訊GPS是個人行蹤位置之資訊軌跡,GPS追蹤器可以說是一種高科技的跟監、盯梢,隨時回報個人精確的行蹤資訊,對個人人格發展及行動自由亦造成限制,涉及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且個人對此資訊亦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故屬基本權保護領域。再者,GPS追蹤器安裝時間多非短期,期間持續不斷回報行蹤資訊,其干預質量皆非輕微,是以,安裝GPS追蹤器的秘密蒐集行為,應具基本權干預(Grundrechts-eingriff)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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