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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25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展望

  監察院目前是全新的梯次,然後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會展現什麼不同的面貌?其實我們本來就有人權委員會,一個在總統府設置了多年,純粹以巴黎原則為指導的方向,且在總統府內的幕僚組織提供一些諮詢的功能,後來也因應了人權公約、巴黎公約上之要求,撰寫人權報告,但仍然屬於諮詢性質;另外一個是在監察院內的常設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其設置在監察院裡係有法律的依據,為一公權力組織。現在是把上述二機關整合在一起,整合的過程也經過相當長的討論。有人提出要使之變成一個有行動力的機關,但要設置在哪裡?而憲法的分權設計中也沒有規定該如何操作,所以這不是一個容易的議題。但最後總算定案,將其置於監察院裡,但是接著就會出現一些組織法、功能法上新的思考。


關鍵詞轉型正義監察院人權委員會人權判決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功能定位或者角色到底是屬於五權分立下的哪個位置上,從原來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擔任一個諮詢的角色,提供相關人權議題的意見,走向了所謂的監督調查人權事件,或者是構成歧視的事件。釋字325號把監察院的調查權在脈絡上或者是文義上做一個的詮釋,也就是說,憲法給予監察院的監察權固有的權限-糾舉權、彈劾權,從這樣子的一個固有權限衍生出來的調查權似乎是以糾舉彈劾為前提來做為一個運作功能,或者是學者常常說到的輔助性或工具性的權力,所以我們在想這個調查權的時候,並沒有像人權委員會所一般想像中積極運作的一個角色,所以人權委員會在組織上雖然是設置在監察院底下,但其角色跟功能似乎跟固有的監察權是完全不相同的一個狀況。討論了人權委員會之原貌,與其他機關之制衡問題。

  與談人再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人權判決闡釋,再探究我國司法實務上之不公平現象;另再論及監察員職權職掌與功能,並輔以司法人權保障案例,釐清監察權、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之職權異同等。

  與談人再將人權委員會之定位進行詳盡說明,並透過提問討論,來觸發相關概念並進行說明,激發更深化之思考。人權委員會涉及轉型正義等人權議題,有關的不只有歷史的淵源,更有對受傷害之人的補救,牽涉層面廣,必須確立其憲法上之地位,若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想要有更深之了解,你千萬不能錯過本場講座!值得你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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