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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8/06
釋字790─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之評析

  釋字第790號解釋所認定人民聲請所據的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仍不明確而滋疑義,徐璧湖大法官本文試予分析釐清,期求方家大雅斧正,並注意研討廓清此類問題,俾有助於建構前述所適用法律的客觀明確妥適可行之判斷準據。希冀拋出自身觀點,提供實務工作者新的思路參考。




裁判所適用法令之涵義

  適用法律或命令可以分為認定事實、尋找相關的法令、以整個法令秩序為準進行涵攝、宣示法令效果四個步驟。其適用過程可略分為認定事實、解釋與涵攝法令二部分。而其步驟及過程為相互關聯而流動調整的一連串作業,交錯互動並非各自獨立,也不易嚴格區分。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作為該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釋字第154、187、395號解釋參照);即將法令納入獲致該裁判判斷的涵攝過程,以該法令為該裁判之基礎。又直接規範該裁判之法令亦屬之(釋字第752號解釋參照)……。

有關本號解釋認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之記述

  本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記載:「聲請人黃○璋意圖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供自己施用,於其家中陽台上種植大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均判處有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及具重要關聯之系爭規定二(即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19又其第5段後段記載:「又上開人民聲請案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相符,亦予受理。」本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記載:「本案聲請人四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依本院釋憲先例,本應以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因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僅適用系爭規定一而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則『論及』系爭規定一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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