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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8/18
契約返還─不法原因給付

  從羅馬法及德國民法之發展,探討承認獨立的不法原因給付返還請求權之必要性;第二個部分,乃透過比較法研究,探討不得請求返還之正當性及如何界定乃至於限制不得請求返還法則之適用範圍,以免訴諸道德的條文,反而變為助紂為虐的工具。陳自強老師深入論述歷史演進脈絡,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之闡釋,論理透徹,值得讀者仔細咀嚼。




羅馬法目的不達返還訴權

  羅馬法古典時期不名譽返還訴權及雙方不法不得請求返還法則,在後古典時期,擴展到違反禁止規定,此並延續到歐陸普通法。在羅馬法,以企圖發生一定結果為目的而為給付,該結果若不發生,得依目的不達返還訴權請求返還,如為使綁匪釋放人質,支付贖金,但人質未被釋放,適用目的不達返還訴權即可。企圖發生之結果若發生,並無目的不達返還訴權,然此結果對受領人而言,倘係不名譽或不合法,給付人仍得請求返還。如保管物品之人對所有人物之返還請求,強索金錢,縱其後返還寄託物,所有人仍得請求返還金錢。因依不名譽及違法原因之返還訴權請求返還,須以企圖發生將來一定結果為目的,該類型返還訴權,被認為屬於目的不達返還訴權之次類型,但不以目的不達為要件,而僅須受領人違背善良風俗或違法……。

德國民法之制定

  德國民法一方面傳承羅馬法返還訴權之傳統,明文規定目的不達與因違反善良風俗或禁止規定之給付不當得利,他方面,將原本為補充性的無正當原因返還訴權,升級為不當得利一般條款,並將非債返還案型納入不當得利一般規定的適用範圍。德國學者有依給付目的是否為清償,將給付不當得利區別為以清償為目的(非債清償、法律上原因嗣後不存在、債務附有永久性抗辯)、目的不達、給付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禁止規定三個類型,無論如何,後二者在給付不當得體系中之地位極為特殊,與一般以清償為目的之給付不當得利之關係,渾沌不明。 德國民法制定前普通法乃至於德國境內的邦立法仍然扣緊與目的不達返還訴權之歷史聯繫,不道德或不名譽原因所受領給付之返還,限定於給付係企圖實現將來的一定結果的情形。德國民法第一委員會放棄此一立場,將其適用範圍擴張到過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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