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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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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間接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刑法為典型的附屬刑法。基於刑法獨有的規範任務與限制等條件,解釋上不必然絕對從屬於民事法。古承宗老師本文首先說明著作權保護作為政策引導手段目的;在進入保護法益之闡釋、比較民事法上免責避風港條款與著作權侵害之幫助犯作為間接侵害模式,於結論時,提出立法論上之建議,認為此類犯罪唯一的可罰途徑為制定共犯正犯化的各罪,但考慮到網路運作現實與免責避風港條款的下架義務負擔,立法必要性容有再商議的空間。
侵權之於個人財產與總體經濟的負向作用
從現象面的觀察視野切入,侵害智慧財產權能夠產生不同面向的負面利益,例如著作權人原本預期於國內或國外銷售著作物所能產生的收益4受有減損、程序上為了主張損害賠償請求而付出的調查與訴訟成本,或是為了避免著作物遭受盜版而額外支出的防護成本等;另一方面,侵權結果不排除有可能會間接地對產品形象5及專業知識(Know-How)產生不利益,或是消費者使用盜版品而可能使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有危險,例如服用非正牌的藥品6、誤認為正品而購得品質低劣的仿品等。又如前所述,價格低廉的盜版品往往具有相當強勢的市場競爭性,因此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經濟收益,而此等結果勢必在交易市場上誘發一系列的連鎖效應,例如衍生出總體經濟層面的問題,特別是削減創作者持續研發或創新產品的意願、企業無心繼續投注資金發展新的技術、營收減少而被迫縮減聘僱的員額,或者是出口國家因為國內產品銷售受到盜版品的侵蝕而弱化國際競爭力等……。
法制史面向的考察
為了更清楚掌握著作權法的法制發展邏輯,並且提供法規範之間的比較基礎,我們試著先簡要地介紹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理念與規制手段的流變。依據考證,與保護智慧財產有關的刑事制裁手段最早應是出現於中世紀,而且以商標為主要的保護對象,又此套制度的發展初衷乃是源自於公會的要求而來。嚴格來說,關於商標權的創制重點終究不在權利本身,實際上乃是為了控制會員而存在,例如使用他人商標時承擔所謂的標示義務,當運送的產品事後出現問題時,得以有效回溯查證生產者的身分為何。
延伸閱讀‧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 ‧ 操縱運動賽事行為之刑事責任──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000號等緩起訴處分之再檢視/張天一,裁判時報第78期 相關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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