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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24
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從實務判決的角度

  廖建瑜法官本場會議,對於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議題,進行深入分析。首先,廖法官以法定證據方法進行切入,論及鑑定證據之種類,以及本篇講座核心處理之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之問題。並於講座中,輔以實際案例進興說明,亦討論到較少人討論之鑑定流程問題;鑑定人之資格也是討論重心,搭配比較法上之見解,全方位討論鑑定之議題,分析相關爭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聽,必定能全面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


關鍵詞 精神鑑定證據能力



  鑑定議題要討論的區分成兩塊,一個是證據能力的問題,另外一個是證明力的問題。前者是鑑定客體取得的問題,它有兩個問題,比如說非依法定程序的以及鑑定流程出了問題,另外一個我們還可能會討論的,就是鑑定人的資格。有一個委託的概括授權鑑定機關,我特地找到了高檢署的函,總共有28項的鑑定機關。所以你想要鑑定什麼,比如說我想要鑑定水污染事件或是空污,到底要找哪一個機關來鑑定。各位會知道說原來高檢署曾經發一個函,如果你遇到這些問題,可以委託這些機關來做鑑定。這個函我會覺得還蠻重要的,但這個函沒有什麼保密不保密,因為我是從一個判決裡面把複製下來。各位如果承辦一些案子遇到什麼問題想要鑑定,就看一看那28項有哪一些機關可以鑑定就去申請。如果法官來問這個機關有做這樣的鑑定嗎,就說92年高檢署有發一個函,這些機關就是我們講的概括授權的鑑定機關。我覺得如果實務做久了,其實最重要的是,如何讓我們案件審理,或是各位在處理案件更方便,或是什麼資訊是各位比較需要的。

  鑑定能力比較多人談的當然是鑑定經過,意即科學證據的標準為何。我們採的標準對實務的影響到底是什麼,或者是各位律師道長學者在分析鑑定的時候,法院真的常常拿這個標準審查嗎?如果真的拿這個標準審查,這個鑑定真的有證據能力嗎?這個也會跟各位分享。另外是證明力的問題,意即這件鑑定之證明力的強弱,其關鍵到底是什麼?包含鑑定資料的蒐集、鑑定問題的提問、鑑定方法的思考,以及複數鑑定誰強誰弱或是否送第二次鑑定的一些思考。

  鑑定客體的取得非依法定程序,這其實蠻常見的,而且常見到各位可能會幾乎都忘了它的存在。各位可能都只看鑑定結果,可是各位一定要好好的去思考,鑑定客體到底是怎麼取得,遇到任何鑑定都要先想到這件事情。我們最常見到的是驗尿的鑑定,違反所謂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意願的採尿。強制採尿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由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為強制採尿。但是前提是,拘提跟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做不侵入性的收集鑑定樣本。前提各位一定要記住,是非侵入性的收集樣本。第二個是,主體是拘提或逮捕,這也有一個前提是合法逮捕跟合法拘提。因此,鑑定樣本就必須第一個想到,是不是合法拘提或合法逮捕,再來想是不是合法採尿?當遇到一個酒駕的問題,甚至是遇到毒品犯罪,首先都會有呼氣檢查或者尿液檢查,你就要開始一連串的思考,這樣才是一個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上完整保障。(待續)

◎本文出處: 《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從實務判決的角度》講座實錄(全文請至【月旦知識庫】檢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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