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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0/19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1期(2022.11)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基本權定位──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為中心
吳秦雯/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吳秦雯教授針對111年憲判字第4號所談論的「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進行討論,教授認為該判決確立了人格權之保障範疇、憲法保障「身分」之意義。惟該判決將「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定位為個人權,而非集體權,此一定位,若日後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有不同於憲法法庭之認定,恐遭違憲之指摘,則對原住民族的民族集體權利似有未妥。

關鍵詞身分認同權、人格權、種族平等

連帶保證人之求償權
姚志明/中原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志明老師在該篇文章提出問題,倘若主債務人向銀行借款,並設定土地抵押權給銀行,又請乙為連帶保證人,在乙清償借款且其非土地抵押權登記名義人之情況下,能否拍賣土地,請求優先受償?
志明老師認為,保證人得以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乃本於法律規定,不受民法第758條須登記方生效力之限制。

關鍵詞連帶保證、連帶債務、求償、擔保

行政調查行為之強制及救濟
洪家殷/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洪家殷教授針對行政調查行為之基礎問題進行討論。其認為可以依照是否採行強制手段分為「任意調查」與「強制調查」,任意調查不需有法律明文授權;強制調查需有法律授權。若行政機關在無法律明文授權或是逾越通常調查範圍時,人民均有主張國家賠償責任之空間。

關鍵詞行政調查、行政搜索、職權調查主義、間接強制調查、直接強制調查、行政調查之救濟

「婚前協議」約定未來離婚贍養費之性質與效力
劉宏恩/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宏恩教授先說明了「法定贍養費」與「約定贍養費」概念,並且指出,約定贍養費係以「將來不確定何時生效之離婚」為「停止條件」之契約,因而認為結婚前或結婚後約定,其定性並無不同。劉宏恩教授認為,應將婚前約定「離婚後贍養費」理解為「以將來離婚為停止條件之契約」而非「預立離婚契約/預立離婚條件」,故在法律秩序上,應得予以承認。

關鍵詞婚前協議、贍養費、離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上訴利益及其認定標準
陳啓垂/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啓垂教授對於「上訴利益」此一名詞為概念上之辨正。其後,針對上訴利益認定之標準,批判學說上慣習的用語「形式不服說」、「實質不服說」,認為應該稱「形式不利說」、「實質不利說」,另也提出折衷說。在文末,陳教授認為在被告主張抵銷而被法院肯認之情況下,雖主文對其未有不利,但被告仍具有上訴利益。

關鍵詞上訴利益、不利、形式不利說、實質不利說、折衷說

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
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明生教授以一則實例為核心,重申其認為的文書真正與證據價值之思考步驟。其認為應區分「文書真正」、「文書之形式證據價值」、「文書之實質證據價值」三階段進行討論。在該篇文章中,劉明生教授比較我國法與德國法,提出了更為細緻的解釋與認定方式。

關鍵詞文書真正、電子文件、真正推定、表見證明、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

案件同一性與審判範圍
吳巡龍/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吳巡龍檢察官說明了案件同一性與審判範圍之認定標準,其提出實務上以「基本事實同一說」為主流,另也有「訴之目的及侵害行為之內容同一說」、「罪質同一說」、「構成要件共通說」等見解。這篇文章指出,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作為基準,配合構成要件需相近制約、法官客觀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6條),可避免突襲性裁判,達成訴訟經濟、保護被告防禦權。

關鍵詞同一性、單一性、審判範圍

控制權交易搭配場外找補行為是否會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相對委託
郭大維/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郭大維教授針對何謂「控制權交易搭配場外找補行為」與「相對委託」作出概念上之說明,其認為控制權交易搭配場外找補行為是否構成相對委託,取決於行為人之主觀狀態,倘若行為人之目的在於取得公司控制權,而非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意圖,則不構成相對委託。

關鍵詞相對委託、證券交易法、控制權交易 Test、分潤型代幣、功能型代幣

破產犯罪
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蔡聖偉教授針對我國破產法中規範之破產犯罪,進行條文上之解釋論重點說明。其說明之範圍包括詐欺破產罪、詐欺和解罪、過怠破產罪、義務人不配合財產調查罪、賄賂罪。讀者得藉由本篇文章,對於經濟刑法與破產法之間之關係,有所掌握。

關鍵詞破產犯罪、經濟犯罪、詐欺破產罪、過怠破產罪

證券持有人之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的檢討
劉連煜/世新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政治大學及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劉連煜教授針對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1條將持有人納入得請求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劉連煜教授從比較法出發,認為應刪除此一規定,方為妥適。倘若未刪除,應認為持有人須舉證證明「不實資訊公告當時本有出售股票計畫,但卻於不實資訊公告後停止出售持股計畫」,方得請求之。

關鍵詞證券持有人、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請求權、交易因果關係、對市場詐欺理論、詐欺市場理論

「起訴狀一本」的白話文 兼論行政訴訟法上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蔡碧玉/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即將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新制中,有一項重大的刑事程序變革,就是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狀一本」這個名詞,對於所有法律人來講,沒有人覺得這個名詞有什麼奇怪。但一般人看到這個名詞鐵定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尢其是對素人國民法官而言,「起訴狀一本」是起訴狀寫成像一本書那樣嗎?像一本書的起訴狀跟改革又有什麼關係?為何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需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呢?

關鍵詞國民法官法新制、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

實務選編:公法類
.沒入的主觀責任要件(最高行110上376)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7則,涉及所有權人若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前段申請免徵地價稅,其土地是否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系;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是否得作為公法上請求權之依據外,另與行政處分之拘束力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有關;人民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請求檢察署提供股別分配表(即檢察署各檢察官之姓名與分配股別)及各組主任檢察官所轄股別等資料;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具體操作;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本質有所不同,適用時機應予區別。確認訴訟之三種訴訟類型;水利法93條之5有關「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規定,因水利法並未對於物之所有人的主觀責任設有特別規定,則所有人主觀責任之要件為何。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所有權人爭執其所有之土地不成立或不存在公用地役關係,其據以提起確認訴訟,是否具有確認利益,是否為正確之訴訟類型;受刑人對於監獄處分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其他管理措施,受刑人是否得透過申訴及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爭執,訴訟類型為何;強制執行檢查所應具備之正當法律程序,值得讀者思考與刑事搜索之區別。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
.共有建物分割審酌適足居住權(最高院111台上714)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揭櫫,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法院增減給付者,乃形成之訴,解釋上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參考債法就該契約權利行使之相關規定計算該形成權之除斥期間。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4號判決表示,法院所採分割方法,若涉及居住建物拆除、人員遷離原來住居所等,攸關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在一定場所,即適足住房權時,尤應注意審酌該建物是否係所有人與其家庭成員滿足其生活所需,並應說明其理由之所由得,方屬適法。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指出,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除斥期間之計算,應自其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有損害時起算,並非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
.偵查程序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111年憲判7)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8則判決3則大法庭裁定。實體法部分,有接續犯之競合內涵;空白刑法之解釋法理;注意義務於不同情況下之認定;刑法適用法之定性。 程序法類,包含違反通訊監察期中報告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辯護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被告時有無在場筆記權?若被限制,應如何救濟?扣押合法性判準;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內涵;鑑定證人與鑑定人之差異;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義務的次數判准。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1期(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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