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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2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2/11/23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2期(2022.12)

「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條例的聲請釋憲
吳信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討論若教育部認為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加工品」違憲,而欲對該地方自治條例聲請釋憲,依據為何。
吳信華老師認為依據係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而非憲法訴訟法),並對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2項為立法批評。吳信華老師的見解,和我國「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之釋憲實務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關鍵詞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地方自治監督、地方制度法、釋字第527號、111年憲判字第6號

鮭魚之亂的解方──行政程序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
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
李惠宗老師認為雖人民享有姓名權,惟基於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行政機關亦得禁止人民改名為鮭魚。即行政法之原理原則,除拘束行政機關外,也拘束人民。

關鍵詞一般法律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依法行政、改名權、身分認同權

承租人就第三人行為的賠償責任
謝哲勝/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
謝哲勝老師認為房價與是否有人自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而承租人允許使用該承租屋之第三人倘若自殺,此際並無適用、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之空間。謝哲勝老師此一見解,有最高法院見解支持,值得參考。不過,自殺確實也導致房價下跌,此一議題,亦有反對見解認為仍須賠償。

關鍵詞民法第433條、侵權行為、代負責任、凶宅

死因贈與之撤銷或撤回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林秀雄老師討論「贈與人可否撤銷或撤回」死因贈與以及「贈與人之際人可否撤銷或撤回」死因贈與此二爭點,對於死因贈與有所討論。就結論而言,林教授認為贈與人若未經公證或非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可以撤回;至於繼承人之情形,則不應撤回,方能尊重贈與人之意思,並確保受贈人之權益。

關鍵詞死因贈與、遺囑、撤回、撤銷、遺贈

審判權爭議處理新制
許政賢/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政賢老師在這篇文章中,針對釋字第758號解釋針對審判權爭議所採取之「形式認定說」與部分學者主張之「實質認定說」進行討論,也說明法院組織法第7-1條以下之相關修法重點,藉由本篇文章,得以掌握審判權爭議之解決方式。

關鍵詞審判權爭議、形式判斷說、實質判斷說

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
葉啓洲/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縱使受益人不知保險契約之存在,亦因為消滅時效制度採取「可行使時起算」之客觀說,故仍不影響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惟由於民法對於消滅時效採取抗辯主義,故保險人亦可不行使時效抗辯,而仍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倘若如此,則無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義務。

關鍵詞消滅時效、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喪失價值

司法警察(官)之干預處分及救濟途徑──強制導尿
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教授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6號之論理作出說明,並簡易性地提及了刑事訴訟法學中之「門檻理論」;此外,也針對本判決未能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規範漏洞加以填補,表示遺憾。其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竟僅能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干預處分提起準抗告,而不包括對於「司法警察(官)」,林鈺雄老師認為係違反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準抗告,加以解決,此為「基於憲法之類推適用」。

關鍵詞身體檢查處分、強制導尿、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類推適用

國家主權豁免──2012德國訴義大利案2022又一章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許耀明教授針對國家主權豁免之相關法理進行說明,並表示目前國際法對於戰爭與賠償議題尚無解方,值得繼續研究。

關鍵詞國家豁免、主權豁免、德國、義大利、損害賠償

行政訴訟上「權利保護必要」的觀念與系譜(中)──兼論行政訴訟法上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李建良老師為因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新立法,故為文探討許多案例,指出權利保護必要概念的適用可能性。
李建良老師認為,思維上主要可以下列三者為主:(一) 權利救濟是否無必要 (二) 權利救濟是否具實益 (三) 權利救濟是否不正當。

關鍵詞行政訴訟、權利保護必要、訴訟類型、孤立之撤銷訴訟、孤立之課予義務訴訟

消防安全與法律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兼評內政部第1100590151號訴願決定
王珍玲/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王珍玲老師在這篇文章中,從消防安全的角度談論法律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也談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並且針對行政罰法第27條所涉及之裁處權時效,如係消極不作為之情形,應如何起算,提出看法。

關鍵詞消防安全、不真正溯及既往、狀態責任、裁處權時效

實務選編:公法類
.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111憲判17)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1則,計有憲法法庭1則,涉及對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關於採取尿液部分之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有所闡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第三人因見政府開闢新道路系統,欲改變原有通行習慣,而須藉由通行他人土地以達到暢行至政府新闢道路之便捷目的,是否有釋字400號解釋所指公用地役關係之適用;「政府資訊之更正」,是否僅包括單純資訊記載有誤,而不涉及其資訊內容之合法性問題;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與權利保護必要之關聯;「羈束處分」及「裁量處分」之實務判斷標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大學得否制定發布車輛管理辦法及收費辦法,值得讀者藉此了解「公營造物」之概念;中醫師高考之應考人,須接受完整正規中醫養成教育及臨床實習訓練,在校修畢中、西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見習、臨床實習,始得應考,其憲法上之必要性及合合理性;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公法性質,抑或私法性質,亦即各機關與約僱人員間所訂之契約,是否屬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基準,若就某些特定危害情節較重之行為部分,逕行處以最高法定額度,是否有違行政罰法第18條或責罰相當原則。高等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調處之性質及後續救濟程序;員警盤查行為之性質、異議紀錄表之性質,及若受盤查者請求員警交付異議紀錄表,員警拒絕,應如何提起訴訟等,均為實務重要之爭點。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
.未成年子女意見表達權(最高院111台上1366)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本期共選錄十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揭櫫,遞延性商品服務中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無終止期限,情事變化之可能性較高,消費者無從利用逐步給付對價、同時履行抗辯等要求改進品質,其自主選擇權遭限制,較之企業經營者處於資訊弱勢,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一旦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於扣除消費者已受領之服務對價,自應返還剩餘預付之金額,始符公平。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指出,兩願離婚未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後,不因夫妻任一方給付未成年子扶養費、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而使原已無效之兩願離婚恢復離婚之效力。再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表示,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主觀上有表達意見的意願、客觀上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時,除非有情況急迫,不及讓子女陳述、子女年紀幼小尚無表達意見的能力、子女現在所在不明,事實上無法讓其陳述、或法院認為依個案情形,讓子女陳述為顯然不適當,如子女畏懼表態等例外情形,法院應使其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始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2項規定。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
.無令狀搜索(最高院110台上5776)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9則判決、2則裁定。實體法部分,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不作為犯之法規範評價重點、第三人介入之法律評價與客觀歸責之判斷;「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分標準;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之第三人範圍;結夥犯罪是否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程序法類,包含無令狀搜索態樣之說明;同意搜索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之請求意義為何;對向犯之陳述是否應有補強證據予以補強;指揮執行裁判之決定應踐行如何之程序。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2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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