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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2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2/12/28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3期(2023.1)

加嚴的地方防疫規定違法無效?──疫情下的地方事務管轄權限為何?
林明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林明鏘老師針對地方自治團體得否規範較中央更嚴格的防疫規定,為文討論。林明鏘老師認為基於傳染病防治法的明文,地方自治團體有公布其他防疫措施的自治權限,也可以依照釋字第738號解釋,為更嚴格的規定。

關鍵詞地方防疫措施、事務管轄權限、行政處分無效、裁罰要件、勸導不聽

透過包租代管業者出租之房屋租賃
温豐文/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温豐文老師指出,透過包租業者或代管業者出租房屋,均係二個契約(透過包租業者,係房屋所有人與包租業者之間的租賃契約與包租業者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契約;透過代管業者,係房屋所有人與代管業者之間的委託契約與代管業者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契約)。老師指出,房屋所有人與包租業者之間的租賃契約或房屋所有人與代管業者之間的委託契約,因故被終止或撤銷後,均會影響承租人權益。因之,承租人若透過包租業者或代管業者租賃房屋,顯然會增加風險。

關鍵詞房屋租賃、包租業、轉租契約、次承租人、代管業、委託契約

瑕疵裁判之效力與救濟
邵靖惠/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邵靖惠副教授針對法院因過失不查當事人身分而為判決之效力,藉由比較所謂「非判決」、「無效判決」、「瑕疵判決」之概念,邵副教授認為基於舉重以明輕的法理,不宜否認判決效力,應認其屬於瑕疵判決,透過再審等其他救濟程序加以救濟。

關鍵詞判決效力、瑕疵判決、無效判決、既判力、救濟程序

數位證據的同一性調查──以錄影紀錄與勘驗筆錄為例
蘇凱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討論第一審法院播放監視器錄影紀錄,使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並根據勘驗的情況作成勘驗筆錄,於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是否仍應重新勘驗同一錄影紀錄。
蘇凱平副教授認為,應依照當事人主張第二審法院應重新勘驗錄影紀錄之理由何在為斷,即倘若其爭執「勘驗筆錄之內容與影片內容是否同一」,因涉及「自然關聯性」(釋字第582號解釋)的相關問題,此際,第二審法院應重新勘驗該影片。

關鍵詞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自然關聯性、直接審理、實質直接性

告訴代理之補正時期
陳文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陳文貴老師討論告訴代理人在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但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後方補正委任狀,是否合法,有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說」與「起訴程序合法說」,實務上採取起訴程序合法說。然而,針對補正期間,有認為應限於偵查終結前,也有認為可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陳文貴老師認為若採前說,有所不妥。

關鍵詞告訴乃論、告訴之補正、訴訟條件、基本權利之限制

防疫保單締約自由與重複締約
汪信君/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汪信君老師討論在產險公司網頁完成信用卡刷卡,是否保險契約即成立生效;汪老師指出,保險費是否給付僅為要保人之給付義務是否履行,不影響保險契約本質上是諾成契約。倘若保險人於契約條款中另行約定,完成登錄並完成線上刷卡,則保險人即繼續承保,則此際契約應已生效成立。此外,汪老師也討論保險人得否其已與其他保險公司投保防疫保單(重複締結契約)為由,拒絕投保,值得一讀!

關鍵詞防疫保單、保險費、保險契約效力、重大事由解約權、複保險

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區別
王怡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怡蘋教授在這篇文章中,反駁行政實務上以設計圖是否標示尺寸、比例作為區分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標準,認為重點在於圖形著作係傳遞訊息,以圖面本身作為著作權保護範圍;美術著作係傳達美感,以圖面呈現客體為著作權保護範圍。

關鍵詞原創性、功能性、圖形著作、美術著作、重製

讓與擔保與信託受託人的「定限所有權」
陳榮傳/臺北大學終身榮譽特聘教授
在這篇文章中,陳榮傳教授針對「信託所有權」與「一般所有權」的不同,加以檢討說明,從讓與擔保的實務見解、物權法定主義等角度切入,認為信託法仍有修法空間。

關鍵詞信託財產、物權法定主義、不動產物權、讓與擔保、信託所有權、擔保所有權、定限所有權

實務選編:公法類
.行政處分附款之救濟(最高行110上461)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外,另與「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之概念有關;換發執照之管制架構外,更與附款之判斷、種類及救濟,為行政法上重要議題;大學自行訂定與安排課程,及訂定相關畢業條件是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爭議;實務少見推翻性平會調查報告之判決,值得了解判決之論理,並追蹤後續最高行政法院是否均持類似見解;應考人如有於考前因典試委員洩漏試題而得知試題重點,其考試錄取處分及考試及格資格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3則,涉及現行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執行」法制之立法目的及法律要件;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1款之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是否泛指任何通路,另亦涉及土地所有人得否請求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菸酒管理法第51條第3項所定主管機關所得為之限期改正處分,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抑或行政罰,讀者得藉此掌握「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意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則,涉及誰有權提起公投無效之訴,藉此了解公投法之相關規定;道交處罰條例中規範之「道路」、釋字第400號解釋定義之「既成道路」,及依建築法第101條授權制定之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所謂「現有巷道」時,各該概念所承載價值取向之掌握,均為實務重要之爭點。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
.準備給付之通知(最高院111台上1616)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揭櫫,倘非屬債權人依確定期限為協力行為,始能完成給付之債務,不因期限屆至而當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效果,債務人仍須為準備給付之通知,始生提出之效力,而不負給付遲延之責。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1號判決表示,按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訟,原告明示為一部請求,經法院實體判決,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固應以原告訴之聲明為限度,惟其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以為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該損害賠償債權餘額所提起之訴訟,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作相反之主張及判斷,始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再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判決指出,公司之股東死亡發生股份當然繼承之情形,繼承人既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自難以其為事實上持有過半數股份之股東,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此與繼承人得否以公司已知悉繼承之事實,而對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應屬兩事。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
.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院111台非大34)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11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累犯規定適用;感情詐欺是否構成刑法之詐欺罪;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之區分判準;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之犯罪性質;多數行為人與多數被害人之沒收問題。程序法類,包含罪名告知是否包括罪數在內;是否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之判斷標準;阻卻事由是否存在,由何人負舉證責任;附帶搜索之適法性界線。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3期(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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