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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5/08
「血緣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之爭議導讀

主講:李太正 |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




● 文章問題意識
本文李老師主要透過一則家事事件所經歷之歷審判決,帶出實務上常見的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確認訴訟,運作上仍會發現判決有所違誤之情形。李老師對於此些問題羅列出三大爭點,並深入說明法律從業者該注意之處,讓讀者更加釐清家事事件法之運用,同時也點出現行法之缺失,輔以比較法供讀者參酌。


1.本案事實
甲父、乙母二人婚後生A女,乙另於民國53年私自抱養B男,並持偽造之出生證明前往戶政事務所,將B登記為其與甲二人之長子,甲、乙二人分別於99年11月12日、105年8月4日死亡,乙生前以B對伊有虐待侮辱情事,於105年4月27日,對提起:

聲明一、甲與B間自然血親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明二、乙與B間自然血親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明三、乙與B間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乙死亡後,由A聲明承受訴訟,臺北地院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B於108年7月29日另向臺北地院,以A為被告,提起確認其與甲、乙二人間收養關係存在之訴。


2.爭點
(1)「自然血親親子關係」是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2)「親子關係」與「收養關係」是否為不同訴訟類型?
(3)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是否有「除斥期間」之適用?


3.判決理由
(1)臺北地方法院
程序上
原告乙死亡後,聲明一及二確認親子關係部分,得為A承受訴訟;聲明三則依照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視為終結,無法由A承受訴訟。

實體上
聲明一→A敗訴判決
甲於99年11月12日死亡,乙遲至105年4月27日始提起聲明一之訴訟,已逾越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2及3項關於「否認子女之訴」1年或2年之除斥期間,雖仍有可認為有確認利益,但基於身分關係安定性原則,逾越期間而提起應屬權利濫用且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聲明二→A勝訴判決
B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親子鑑定,法院審酌證據與證人之證述,認A主張有理由。

聲明三→訴訟終結,未裁判,且當事人未上訴,此部分確定。


(2)臺灣高等法院原審
聲明一→廢棄原審判決,改判A勝訴
法院認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屬於民法1063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及2項規定的否認子女之訴;縱除斥期間經過後,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聲明二、維持原審判決


(3)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109台上字725號)★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Ⅰ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Ⅱ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Ⅲ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1. 法律上親子關係,以符合血緣主義為立法目標,但真實血緣之存否,非親子關係存在之唯一要件。
  2. 親子關係非僅限於自然親子血緣關係,尚涵攝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態樣
  3. 單純之血緣關係存否,僅親子關係之基礎事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是否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而僅得確認該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且僅以上揭基礎事實為確認之標的,能否達其目的而有確認實益?
  4. 依被上訴人A前述主張,審判長是否不應闡明,令其為適當之聲明,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而上訴人B抗辯與甲、乙間成立養子女親子關部分得否棄置不論?因而廢棄發回。


(4)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聲明一、二→A遭駁回
  1. 應受民訴第247條第2項規定,以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之限制。
  2. 兩造不僅就B與甲、乙是否有自然血緣此一基礎事實而爭,而尚就「是否成立收養」為爭執。若依照A僅單純確認B與甲、乙間有無自然血緣,無法解決B與甲、乙有無可能因收養而成立親子關係,關係仍陷於不明之狀態。
  3. A既僅提起確認自然血緣存否此一確認基礎事實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所規定之確認之訴要件不符,且A經法院闡明後,仍不願變更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A本件聲明,與確認之訴之要件不合,應無理由,故駁回A關於聲明一及聲明二之請求。


(5)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
  1. 為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並兼顧程序經濟,家事事件法採取「別請求禁止主義」(參照家事事件法第56條)。
  2. 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具公益性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亦準用同法第56條「別請求禁止主義」,當事人不得另行請求,而係依同法第41條第2項為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3. 至於另行請求者,為保障已請求之當事人權益,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法院。
  4. 本件於B之抗辯,其應僅得為反請求;其於108年7月29日另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另案,依同法第69條準用第56條後段規定,臺北地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原審法院合併裁判,方為適法。
  5. 原審未依上開程序處理,反而據以「A經原審闡明後,仍不願變更為確認親子關不存在之訴,其所請求確認甲、乙二人與B間之自然血親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本件訴訟」之緣由,進而為A不利之判決,自有未洽,而廢棄發回。


4.簡評
(1)法律關係與基礎事實
→爭點一「自然血親親子關係」是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2)親子關係與收養關係
→爭點二「親子關係」與「收養關係」是否為不同訴訟類型?

(3)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是否有「除斥期間」之適用★
→爭點三 確認訴訟有無提訴期間之限制?
透過本件歷審判決,李老師提出看似平常無奇之規定或早已確定之實務見解,至今仍會有不經意之為無裁判出現;並於本文簡評中點出各爭點該注意之細項,提供給實務工作者參酌避免失誤。
完整文章導讀:請至【月旦知識庫】檢索下載《公寓大廈停車位之實務問題》。



延伸閱讀

1. 書籍

‧  家事事件法論/姜世明,元照出版七版,2023年2月

‧  家事事件法逐條解析/郭欽銘,元照出版三版,2022年6月

2. 雜誌/文章

‧  更行起訴之禁止——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一號民事判決/曾品傑,裁判解讀:民事法2022卷12期

‧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血緣真實及其證明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判決評析/林玠鋒,裁判時報117期,2022年3月

‧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民事判決/曾品傑,裁判解讀:民事法2021卷2期

‧  與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血緣真實及其證明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判決評析」/邱璿如,月旦律評1期,2022年4月

‧  淺談「親子訴訟與血緣鑑定之實務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判決/游悅晨,月旦律評5期,2022年8月

‧  親子關係之決定──自婚生推定及認領之比較一探血緣與意思之角力/李莉苓,月旦法學雜誌267期,2017 年 8 月

‧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林秀雄,裁判時報61期,2017年7月

3. 影音

‧  家事法爭議問題研討(系列講座)/沈冠伶、許士宦 等,月旦品評家。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民事判決評析/李彥文、許金釵 等,月旦品評家,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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