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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3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3/05/24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7期(2023.5)

法規範審查「不受聲請人主張之拘束」?
吳信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中,大法官表示「法規範違憲審查案件,本庭受理後,本可不受聲請人主張」之拘束,惟吳信華老師認為此一見解有誤,例如:在法官聲請釋憲之情形中,仍應以有「裁判上重要性」之法規範為審查對象;在人民聲請釋之情形中,大法官似乎也不應審查當事人所未主張(且確定終局裁判)也未援用之法律。

關鍵詞法規範審查、客觀程序、裁判上重要性、審查基準、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一屋二賣之損害賠償請求
姚志明/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
本文談論民法學上經典問題「一物二賣」之契約效力、債務不履行責任與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有助於釐清民法學基礎概念。

關鍵詞應有狀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

訴訟判決與本案判決
陳啓垂/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啓垂老師以實體裁判要件(本案判決要件)中之「當事人適格」為中心,比較訴訟判決與本案判決之異同,也說明民事訴訟法在2021年修正第249條第2項之後,實務上對於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得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處理。

關鍵詞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訴訟判決、本案判決

隔離犯的未遂與預備刑責
許恒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恒達老師介紹了「隔離犯」之未遂與預備刑責問題,說明了德國法學上所謂「個別理論」與「整體理論」,讀者可藉由本篇文章,掌握相關概念。

關鍵詞未遂犯、著手實行、隔離犯

科刑一部上訴與再審管轄法院
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老師針對同一案件之一部上訴情形進行討論,談論其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及再審管轄法院,本議題涉及核心概念「部分既判力」之正確理解,值得注意。

關鍵詞一部上訴、可分性準則、再審

組頭傳真──搜索扣押電信業者
王士帆/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士帆老師針對搜索扣押被告數位證據時,被告有無抗告權、搜索扣押在場權進行討論,王士帆老師認為答案係肯定,理由大致包括:被告抗告權、受干預人知悉權、被告在場權等。

關鍵詞搜索扣押、隱私、在場、抗告

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之發行及變更
郭大維/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系主任
郭大維老師在這篇文章中,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黃金股)之若干問題討論,包括:其得以否決事項之範圍、公司得否發行無新股優先認購權之特別股、公司發行可轉換為其他股份之特別股,是否限於轉換成普通股者。

關鍵詞特別股、公司法、優先認股權、變更章程、特別股股東會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重大損害」要件之認定
王志誠/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志誠老師在這篇文章中,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進行討論,主要討論其「重大損害」要件之認定方式,王老師認為得以援用會計學領域之知識,於決定對營業事業是否造成財務報表之整體重大性時,以所選用基準的5%作為標準。

關鍵詞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非常規交易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重大損害、不確定法律概念

國際能源法制與實務:第二講
能源法的低碳化與ESG浪潮
楊宗翰/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助理教授
談起國際能源法(International Energy Law)這門學科,我們自然會對其主要內容有所想像──思考它與其他國際法或國內法領域的關聯,也會好奇世界各大學法學院會是如何教授這門課程的。

關鍵詞國際能源法,低碳化,能源憲章條約,氣候變遷,ESG

從模擬審判經驗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問題
廖建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長兼法官
從各地方法院模擬審判所累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驗,找出今年上路國民法官新制可能出現之問題以及如何因應,方能符合立法目的所稱選出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

關鍵詞國民法官選任、選任拒卻、選任歧視、選任詢問、拒絕出席

公法類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1則,計有憲法法庭判決2則,涉及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及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則,涉及既成道路是否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性質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闡明的範圍,包括必須促使當事人提出有益的聲明或其他聲請以促進訴訟目的及程序之進行;行政處分之判斷、不備起訴合法要件,行政法院是否仍應命補正,或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各機關作成考績核定前,內部主管人員評擬之成績考核表及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是否可以豁免公開;當行政機關基於前行政處分已發生之構成要件效力為基礎,續行作成後行政處分者,當事人不服後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是否得變更前處分之規制效果,以為判斷後行政處分適法性之基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開相關配售、發給輔助購宅款、搬遷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等措施之性質,及其法律保留密度;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性質、行政法院就教師年終考績考核事件及懲處案件之審查密度以及學生對成績評定之權利救濟,值得讀者整體性思考。


民事法類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揭櫫,倘法院認可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准由被害人自行刊載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固難謂有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可言。惟如命加害人應為一定內容之表意,雖命其表意之內容並未達到使其自我羞辱或陷於極度窘迫難堪程度,仍有侵入憲法所保障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之虞。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表示,行政機關向人民課徵稅捐、裁處罰鍰而取得之債權,係基於行政權作用之結果,屬公法上權利之範疇,其本質與民法規範之私法上權利迥然不同,於相關租稅法未設有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明文前,自不得逕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而直接對納稅義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指出,買賣契約經出賣人合法解除,買受人已給付之價金並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於出賣人所提起之返還買賣標的物訴訟中,本諸買受人違約金過高之抗辯而酌減後,出賣人應返還餘額之義務,與買受人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既源自同一契約關係所生,仍應認為具有履行實質牽連之交換給付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利當事人紛爭之終局解決及訴訟經濟。


刑事法類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9則判決、2則裁定。實體法部分,有「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綜合概念;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之差異;「短暫持有」是否該當不法所有意圖;「凌虐」的行為態樣和頻率;普通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之區別。
程序法類,包含M化車偵測是否具有合法性;刑事訴訟上訴範圍之認定;「控制下交付」與「陷害教唆」之差異;檢察官未得受刑人同意,能否遽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沒收裁判之「執行」應適用何種法律。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7期(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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