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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5/17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26期(2024.5)

【本期企畫】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
紀凱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融專庭法官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司法實務及學說向有爭論。有認為虛擬貨幣並非銀行得收付交易或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故非銀行法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有認為虛擬貨幣只是法償貨幣之變身,依「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屬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本文則自本罪立法沿革及規範目的出發,認為本罪之「款項」或「資金」,在解釋上應包括虛擬貨幣及其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虛擬商品,此不但符合本罪及銀行法之規範目的,亦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違。

關鍵詞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貨幣、比特幣、虛擬貨幣、電腦虛擬點數、虛擬遊戲代幣、間接資金流動模式

打造「個人幣商」洗錢防制之監理架構
──從「行政管制先行」的思維出發
姜長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個人幣商」近年成為詐騙集團重要銷贓、洗錢管道,其收法幣轉售加密貨幣,協助詐團洗金流,在現今司法裁判中多可脫罪,問題在於難以證明個人幣商與詐團具有共同犯意聯絡。金管會宣示個人幣商應辦理商業、稅籍登記,但相關法律依據與後果未明,目前止於空談。如何建構幣商監控機制,阻其淪為詐團洗錢之工具,極屬迫切議題。

關鍵詞加密貨幣、個人幣商、行政管制、商業登記、稅籍登記

加密貨幣之刑事凍結與扣押
洪欣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莊明雄/刑事警察局科技研發科科長
加密貨幣犯罪偵查流程大致可分為:幣種辨別、幣流追蹤、確認目標錢包、凍結、搜索、扣押等階段。其中就加密貨幣凍結而言,必須是穩定幣(如泰達幣)或加密貨幣交易所託管錢包,才能由中心化的穩定幣發行商或加密貨幣交易所執行凍結。就加密貨幣扣押而言,必須將加密貨幣從目標錢包移轉至機關錢包,偵查機關可以透過中心化的穩定幣發行商或加密貨幣交易所執行扣押,或是自行透過私鑰在區塊鏈中執行扣押,偵查人員可能面臨的情境及應注意事項詳見本文內容。

關鍵詞加密貨幣凍結、加密貨幣扣押、區塊鏈、冷錢包、私鑰

虛擬資產交易之經濟風險與行政監管發展途徑
李蘊恆/明日科技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因應根基於區塊鏈技術之「虛擬資產」此一新興的產業態樣的蓬勃發展,我國正在逐步建立其監管架構,以期控制相關經濟風險;而具體監管法制的完善,對於產業健全發展、業者合規遵循及案件調查審判均具高度重要性。本文期透過探討虛擬資產之經濟風險如何影響我國相關監管機制的發展途徑,進而檢視未來建構完整監管體系的可能之道。

關鍵詞虛擬資產交易、洗錢防制、詐騙、行政監管

健康權納入人權清單,在臺灣之發展現況
──以大法官釋字第785號消防員聲請釋憲案為中心
林石猛/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本文從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所涉之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出發,確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權清單之一。再以健康權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觀察行政、立法、司法回應785號解釋之情況。最後從現行法制面介紹與健康權相關之食品衛生管制、傳染病防治及要害救濟等實體規定及相關案例之實務見解。

關鍵詞健康權、釋字第785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法律關係

漫談近期修法對跨境犯罪在司法程序的影響
林勇如/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跨境犯罪日益增加,侵害我國人民權益甚大,也對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造成很大的壓力。適逢刑事訴訟法鑑定章節有所修正,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程序持續進行。本文將修法過程與跨境犯罪有關之議題,諸如領事通知權在我國的踐行情形及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當事人委任境外機關(構)鑑定可能面臨的問題,為簡單的整理及提出粗淺看法,期能供日後查考所用。

關鍵詞跨境犯罪、領事通知、委任鑑定、遠距訊問

期貨經紀商代為沖銷之通知與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黃奕翔/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習司法官
就同一期貨經紀商於同一交易日代為沖銷後,始發送高風險通知予期貨交易人,是否符合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採取不同見解。本文認為,應以帳戶風險指標下跌速度是否過於劇烈、該期貨交易人有無可能於相當期間內維持足額保證金,作為「事前」認定標準;以期貨經紀商先執行沖銷作業後之結果對於該期貨交易人是否有利,作為「事後」認定標準。

關鍵詞注意義務、高風險通知、期貨交易法、強制沖銷、保證金

全球首宗生成式AI爭訟
──OpenAI與微軟開源碼著作侵權之程序判決
陳家駿/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ChatGPT問世後席捲全球,被譽為生成式AI時代的開始,其能自動生成各種如文字、圖像、音樂或影片內容,但最引人注目的是,依簡單的指令生成程式碼。五位程式設計師早在ChatGPT問世前之2022年11月向北加州地院起訴,指控Microsoft、GitHub和OpenAI等開源碼侵權,是全球第一起生成式AI的訴訟。2024年1月下旬法院二度做出程序性裁定,本文爰予以介紹。

關鍵詞生成式AI、開源碼、CMI著作權管理資訊、著作權侵害、駁回起訴動議

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險費時之期前催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評析
張一合/樂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依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判決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見解,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及利息者,若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人應先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之;惟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已不足墊繳時,始與第116條第1項所稱「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情形相近似,於此時點前之「催告」不生催告之效力。

關鍵詞保險法、人壽保險、停效制度、保單價值準備金、期前催告

大學得否以自治權受侵害為由訴請行政法院撤銷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作成之決定
──以教評會通過之不續聘教師決定及升等不通過處分為例
董彥苹/圓滿法律事務所律師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精神,肯認大學得以自治權受侵害為由,針對教育部所作成不予維持大學教評會之不續聘教師決定,訴請行政法院撤銷之,則在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由教評會作成之升等不通過處分,經教育部作成訴願決定撤銷之情形,本文以為,大學仍得以自治權受侵害為由,訴請行政法院撤銷之。

關鍵詞不續聘教師、升等不通過、大學自治權受侵害、受託行使公權力

談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但書「最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提出異議之問題
賴雪梅/環宇法律事務所律師
於政府採購締約之前階段,廠商不服機關招標、開標、審標、決標之行為或結果,依法可循異議、申訴與行政訴訟為救濟。異議作為申訴及行政訴訟前之先行程序,如逾期提出異議,異議即不合法,廠商亦無法再循申訴或行政訴訟就侵害實體權益之事由為救濟。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明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攸關廠商救濟權之保障與限制,本文旨在探討該條款本文與但書規定不同異議期間起算與期限之問題,並提出可能之解釋方式,期能釐清其規範真意,以平衡機關採購效率與廠商救濟權益。

關鍵詞異議期限、申訴、政府採購、決標日、目的性限縮

新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之實務運作
──觀察行政法院如何處理刑事訴訟之審判權爭議
陳熙哲/律師
2022年1月4日起,我國施行法院組織法第7-1~7-11條此一「審判權爭議解決新制」,有必要觀察實務見解對此之相關運作,以了解制度良窳。本文觀察行政法院如何處理刑事訴訟之審判權爭議,發現實務採取「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的刑事案件,性質上非屬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應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案件,行政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見解,本文對此見解為相關討論。

關鍵詞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審判權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的刑事案件、裁定移送、裁定駁回

立法倡議及立法實務
──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經驗為中心
呂政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暨專職律師
立法工作之實際運作,難以從法規範之內容窺得,且亦存在實務及法規範之落差,但就目前公開之文獻資料中所述甚少。為此,筆者擬就任職於民間司改會之觀察及經驗出發簡介之,說明民間團體如何進行立法倡議的工作、發揮社會影響力,以促進社會、公眾對於立法活動之交流及參考。

關鍵詞司法改革、立法程序、立法實務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26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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