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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27
名為個別磋商條款即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所稱之個別磋商條款?
(112台上2192判決)


本期自最高法院於2023年10月公告之裁判,精選共23則,並導讀其中6則。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
【關鍵詞】定型化契約條款、個別磋商條款
【導讀】
  按消保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同條第8款則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查本案所涉契約先於第26條第1項約定:「除經雙方個別磋商同意之約定外,乙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系爭契約……」,復於「買賣本約之個別磋商條款」(下稱「系爭個別磋商條款」)第7條約定:「第26條:『違約處罰』之第1項,經雙方個別磋商同意修改本條條款如下:(一)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0條『建築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之第2、3項、第12條『開工及完工最後期限』之第2項及第24條『瑕疵擔保責任』屬重大瑕疵已達無法居住目的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因此產生如下爭議:系爭個別磋商條款第7條是否確為消保法第2條第8款所稱之個別磋商條款,故而應依消保法第15條認為系爭契約第26條第1項牴觸系爭個別磋商條款第7條之部分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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