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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26
實話實講


摘要
  原住民A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現職水泥工,每日服用高血壓藥和膽藥。警方從線民得知,A為支持鄉長選舉候選人期約賄選。某日上午6時,A住處睡覺中被警方叫醒,尚未用餐與服藥,在不知得拒絕下,即以所謂任意同行方式,被帶去調查站接受員警B詢問。
  B:「阿告知你三項權利啦,……第一個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這個意思就是說齁你就是實話實講這樣就好了。……第二個選任辯護人。阿你要是原住民的身分或是中低收入戶的話,可以請求法律去協助你們幫你請律師到場,辯護人就是律師這樣你懂嗎?現在因為查賄選案通知你來,你是否願意接受並製作詢問筆錄,阿以及要據實回答?……阿我們剛念的、剛念的東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個三項權利。」
  A:「三項權利是什麼?」
  B:「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沉默就實話實講。」
  A:「好。」
  B明知具原住民身分,未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為A辯護下,A作出自白。試論A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補充說明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案例源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刑事判決。A自白得否依刑事訴訟法(下略)規定排除證據能力,涉及B警詢違法之證據使用禁止。爭點如下:
  一、成立詐欺詢問?
  二、違反緘默權告知義務?若違反,應適用第158條之2或之4?
  三、違反通知法扶義務,導致自白無證據能力?
貳、解析
  B成立詐欺詢問、違反緘默權告知義務,又違反通知法扶義務,多項警詢違法競合,故A自白無證據能力。
一、詐欺訊問
  訊問被告不得使用不正方法,否則自白無證據能力(§§ 98, 100-2, 156 I)。詐欺訊問是法律明文禁止手段,形成詐欺者,除提供錯誤事實外,也包括宣稱不實法律資訊,例如欺騙被告有陳述義務或必須說實話。本案中,B向A解釋緘默權就是「實話實講」,誤導被告,使之誤信面對警詢仍有陳述義務,成立詐欺詢問。A因誤會有陳述義務,致陳述任意性受侵害作出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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