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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11
單獨宣告沒收之主客體程序轉換(112台上3974判決)


  2023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刑事裁判704則,本期精選12則。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導讀】
  本判決闡述著手之認定標準,指依整體犯罪計畫,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顯露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且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性,而對刑罰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若依犯罪計畫繼續不中斷進行,將導致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者,應認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僅止於預備犯罪之階段。本案涉及電信詐欺集團,依上述標準,倘該集團業依整體計畫分工、透過電腦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其客觀上既已顯露相關成員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意圖與犯意,且若依計畫繼續進行,將實現犯罪結果,而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已與該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即應認業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關鍵詞】整體犯罪計畫
【裁判摘錄】
  行為人基於犯罪故意而實行但未造成法益侵害結果之行為,是否為法律所明定處罰之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以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斷。倘依整體犯罪計畫,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顯露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且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性,而對刑罰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若依犯罪計畫繼續不中斷進行,將導致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者,應認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僅止於預備犯罪之階段。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設置機房、透過電腦設定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再由相關成員通話行使詐術以詐取財物之犯罪模式,倘該集團業依整體計畫分工、透過電腦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其客觀上既已顯露相關成員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意圖與犯意,且若依計畫繼續進行,將實現其犯罪結果,而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已與該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即應認業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並非僅犯罪之預備。原判決針對案內指導話務人員假冒大陸地區公安局警員等人員施用詐術之話術教學、聯通問與答等扣案證據、卷存群呼系統通聯(案發期間曾透過電腦系統大量發送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等事證,及本案機房外觀為大型工業倉庫,內含類似K書中心座位之工作台及周圍住宿、生活空間等區域,且打電話區域之座位配置達20、30人之多,查獲同一工作區現場之我國籍人員逾20人、大陸籍人員逾50人,該查獲現場可容納工作及居住人員數量眾多,規模甚鉅各情,如何與黃○瑋、黃○錚、戴○祥於檢察官訊問時所陳具領薪酬及實際從事打電話給大陸人或接聽電話之工作情形、廖○葦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該詐欺集團運作、薪酬給付、詐欺對象及手法各節等案內事證相符,核與曾○昌、李○中、李○謙、廖○葦坦認自己犯行之部分供述、陳○均等18人關於自己參與情形之相關說詞無違。何以足認查獲現場與集團成員,係依前述高度耗費人力之運作方式,由參與者共處同地點分工接聽或撥打電話,而以事實欄一所示方式行使詐術之詐騙集團成員與機房所在無誤,且該經營方式與賭博網站之特性迥異,顯非僅曾○昌等22人所稱之賭博網站經營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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