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08/2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基地優先購買權




本文試讀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第1項)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第2項)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有關本條所定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於實務適用上爭議頻起,且相關見解亦頗為分歧;於是,其衍生之相關議題在土地法學上深具研究價值與意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判決解說
【關鍵詞】優先購買權、買賣契約、同樣條件、基地、租賃權、形成權、物權效力之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