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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27
不動產所有人於長期時間經過後是否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112台上1405判決)


  本期自最高法院於2023年12月公告之裁判,精選共27則,並導讀其中7則。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關鍵詞】鄰地所有人使用權、對物關係、約定使用權、債權關係
【導讀】
  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度,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利用上之衝突,而擴張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之內容,以發揮各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機能(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故一方當事人即得依相鄰關係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消極不作為或積極作為(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七版,2020年9月,198頁)。惟一方當事人欲請求他方當事人消極不作為或積極作為者,除得依相鄰關係之規定外,亦得藉由與他方當事人之約定而達此效果,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民事判決即在聲明,應注意上開兩種權利本質上有所不同,蓋前者係屬「對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且為「法定之權利」;後者則屬「對人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且為「約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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