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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26 |
偵查不公開與實質有效辯護權利保障的衝突與調和
摘要
律師為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必然會因偵查程序之特殊性而面臨到偵查不公開原則所帶來的限制。辯護人一方面必須為被告提出防禦,因而要在程序外探求案情、蒐集證據,一方面卻又因為無法對外揭露偵查資訊而寸步難行。在此情況下,唯有清楚劃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並具體建構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權利內涵,才能在顧及國家追訴功能的同時,有效落實被告權益保障。本文將首先由憲法觀點建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權利架構,再將其放入實務運作的情境當中,釐清偵查不公開與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界限,探尋兩者調和的空間。
關鍵詞: 偵查不公開 、 實質有效辯護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 防禦權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實質有效辯護保障的始點 參、大法官對於受實質有效辯護保障的理解 肆、受實質有效辯護保障的操作需求 伍、偵查不公開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實質有效辯護保障的衝突與調和 陸、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律師為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必然會因偵查程序之特殊性而面臨到偵查不公開原則所帶來的限制。辯護人一方面必須為被告提出防禦,因而要在程序外探求案情、蒐集證據,一方面卻又因為無法對外揭露偵查資訊而寸步難行。在此情況下,唯有清楚劃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並具體建構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權利內涵,才能在顧及國家追訴功能的同時,有效落實被告權益保障。本文將首先由憲法觀點建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權利架構,再將其放入實務運作的情境當中,釐清偵查不公開與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之界限,探尋兩者調和的空間。
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實質有效辯護保障的始點
大法官藉由釋字第654號解釋、第737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及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等判決,從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出發,以「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之觀點,逐步構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受辯護人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亦屬受憲法保障重要權利之架構。除此之外,大法官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更明確指出:「刑事正當法律程序及充分防禦權之憲法保障,非僅侷限於刑事被告受法院審判之階段,而係自人民因犯罪嫌疑而受到犯罪偵查時起,即應受有效之保障,其中應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由辯護人為其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確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適用辯護人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之始點,為人民因犯罪嫌疑而受到犯罪偵查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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