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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28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2期(2024.8)
違反目的拘束原則的檢舉達人──談行車記錄器檢舉民眾交通違規的證據能力
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
本文從法治國原則的角度,論述「檢舉達人」以「行車記錄器」之畫面作為檢舉依據時,行政機關應否受理,以及得否以該行車記錄器畫面作為處罰依據等法律議題。
關鍵詞: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自由心證、目的拘束原則、目的外利用、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訴願法之利害關係人
蕭文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從保護規範理論等角度切入,論述訴願法第18條之「利害關係人」之範疇,並佐以實務上「違約金約款」之議題,說明釐清「利害關係人」範圍之重要性。
關鍵詞:訴願、利害關係人、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法律上利益、保護規範理論
人的保證與物上保證之競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判決
杜怡靜/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探討人保與物保之競合此一經典議題,本文介紹我國實務見解與學理(單一責任說、雙重責任說、折衷説等),並認為採單一責任說為妥。
關鍵詞:保證、連帶保證、物上保證
反訴之提起
林洲富/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
本文介紹「反訴」此一制度,包括提起之時間、程序、限制
關鍵詞:本訴、反訴、相牽連、訴訟程序、言詞辯論
中止未遂之「因己意」
吳耀宗/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討論刑法學「中止未遂」中「因己意」之認定方式,作者認為應採取「有利不利因素影響加減說」,並為實際操作。
關鍵詞:中止未遂、因己意、利害關係預期說、有利不利因素影響加減說
主體、客體訴訟與沒收參與程序
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屬於對「沒收新制」之實例解說,講解「主體訴訟/客體訴訟」、「第三人參與程序/單獨宣告沒收」之相關議題。
關鍵詞:第三人沒收、沒收參與程序、客體訴訟、單獨宣告沒收
要保人放棄處分權之效力
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探討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放棄處分權之效力,其認為亦對於保險契約終止權、收取解約金之權利均為放棄,連帶使債權人不得對該保險為強制執行。
關鍵詞: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受益人確定、保險契約之利益
股東提案權受侵害之救濟
王志誠/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股東提案若涉及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補選或改選、公司章程修正之事項,實務上較易發生個數認定爭議。就公司章程之修正而論,原則上固應將各個提案修正之事項計算一項議案,但因公司章程各個條文間可能彼此有所關聯或連動,不乏牽一髮而動全身之情形,若股東所提出公司章程之修正條文涉及二個以上事項,一旦列為二項議案而分別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將發生彼此矛盾或衝突之情事者,實質上應解為一項議案。
關鍵詞:股東提案權、股東行動主義、盈餘分派、定暫時狀態處分
商標的維權使用──從歐盟普通法院BIG MAC案談起
許曉芬/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愛爾蘭連鎖快餐店Supermac’s與全球巨頭麥當勞(McDonald’s)之間圍繞「Big Mac」商標的法律爭議歷經10年終於暫時落幕。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裁定,由於麥當勞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連續5年期間內真正使用(genuine use)部分註冊類別的「BIG MAC」商標,麥當勞在歐盟不再擁有「BIG MAC」商標用於雞肉漢堡和餐廳名稱的商標專屬權。
關鍵詞:商標使用、商標真實使用、商標廢止、商標維權使用
排除妨害及返還占有之選擇──K庫房案Ⅰ
賀 劍/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匹配「法律後果」,選定潛在的請求權基礎,這是「以法律為準繩」判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即請求權分析方法)的第一步。
關鍵詞: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公法類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當事人對行政處分所依憑之證據本身有所爭執,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之新證據;勞保局依勞退條例第49條所為限期改善處分,在雇主完成改善前,應如何處罰;地方自治團體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主組織權之理解;行政訴訟事件審判權之範圍、法律漏洞及類推適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菸品警語標示義務時,應如何處罰之問題。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裁定1則,涉及受訓人員於所分配之用人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對實務訓練單位移轉及輔導員更換如有不服,能否及應如何救濟。
民事法類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3則。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揭櫫,醫療常規僅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非可謂醫師已依醫療常規為醫療行為,即已盡其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尚有依病患個別特殊情形,盡其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表示,民法關於普通抵押權之共同抵押制度,係採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在數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同一債權,如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並未限定,抵押權人可就各個不動產賣得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此觀民法第875條規定自明,且抵押權人得優先受償之總金額,不受民法第875條之2所定內部分擔額規定之影響。末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判決指出,按預備訴之合併,倘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備位之訴固不能併為裁判。惟如先位之訴性質上為單純合併型態,法院就該先位之訴之數宗訴訟合併為判決時,何者勝訴、敗訴,仍應分別就各訴內容定之,以決定是否就備位之訴併為裁判。
刑事法類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8則判決、2則裁定。實體法部分,有內線交易罪的犯罪所得計算;超越之因果關係如何應用於客觀歸責理論;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分析;刑法第185條之4之不法內涵以及肇事者之義務;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之具體內涵;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分析。
程序法類,包含程序從新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所稱「惡意」,提出「經過良好訓練的警察」之客觀標準;法定法官原則之具體實踐;證券交易法被害人於犯罪所得尚未實際發還之處理方式。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2期(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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