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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29 |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反思
摘要
從美國法的規定可見,美國並不存在「偵查不公開」的概念。即使是「大陪審團起訴書」的保密原則,限制的對象也僅包括大陪審員及政府機關之人,而其目的往往是為了保護大陪審員,或是避免被告逃亡等,並不像臺灣法將辯護人納入規範主體,一律禁止洩漏偵查秘密。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臺灣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規定 參、美國法的比較:以「大陪審團起訴書(The Grand Jury Indictment)」為例 肆、偵查不公開原則和辯護權的衝突 伍、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案例一】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皇家騎警依據美國的臨時引渡請求逮捕了孟○舟。大約2個月後,美國才公開了對孟○舟及華○公司多家關聯公司的起訴書。 【案例二】 2023年4月4日,唐納‧川普出現在美國曼哈頓的法庭上,並公開宣稱自己「無罪」。而在他被傳訊前的幾週裡,川普一直抨擊這起案件是「政治迫害」。 【案例一】可以看出在起訴前階段保密的重要性,這能夠避免相關人士因消息走漏而逃亡或藏匿。試想如果孟○舟提前知道自己將被逮捕,很有可能選擇留在中國大陸,造成案件無法繼續調查;然而在【案例一】的川普案中,如果要求被告及相關人士在案件調查期間只能保持沉默、無法公開為自己辯白,很有可能在某些案件中淪為政治操弄的手段。 事實上,本文提及這2個案例並非要評論案例本身的適當性或合理性,而是認為這兩個案例相當有助於說明「起訴前調查保密制度」(pre-charge investigative secrecy)的優點以及潛在的危險。鑑於近年來「偵查不公開」的議題在臺灣法律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本文認為有必要仔細檢視相關的規定。事實上,如果「偵查不公開」運用得當,將是成功起訴的強大且必要的工具;然而,如果運用不當,偵查不公開可能會嚴重損害到律師辯護權、公平審判權,以及整個民主程序。 在討論「偵查不公開」時,要將臺灣法和美國法做比較是相當困難的。首先,美國的刑事程序中並沒有類似臺灣的「偵查」程序,簡而言之,美國法並沒有全面禁止揭露正在進行中的檢察官調查程序或內容,因此將美國法的「起訴前調查」和臺灣法的「偵查」進行比較是徒勞無功的。相反地,值得比較的是美國在哪些刑事程序中可以「例外要求保密」。從這個觀點,我們可以將美國例外要求保密的法律架構及政策考量與臺灣現行法進行一些比較。在這個部分,和臺灣偵查不公開原則最接近的例子是:「大陪審團起訴書(The Grand Jury Indictment)」。 本文將嘗試比較美國大陪審團保密原則和臺灣偵查不公開程序。本文的第一部分將介紹臺灣偵查不公開原則,第二部分將檢視大陪審團起訴書的保密原則。最後,本文將在結論部分提出一些反思,希望能讓臺灣的制度朝向更合適的平衡點邁進。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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