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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29
刑事偵查與律師倫理


摘要
  近期,律師於刑事偵查程序洩密、勾串共犯或證人,甚至是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凶」、「軍師」等事件,屢屢登上新聞版面。多名律師也因此陸續遭到檢察官羈押、提起公訴,並經法院作成有罪判決。相關起訴書及判決書中清楚、具體地描述律師在偵查中之行為,除了引發社會一片譁然外,我國律師倫理訓練及監督是否足夠,乃至於在律師法訂入更加嚴苛的懲戒處分等,均頓時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模擬情境案例
參、律師倫理議題之剖析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期,律師於刑事偵查程序洩密、勾串共犯或證人,甚至是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凶」、「軍師」等事件,屢屢登上新聞版面。多名律師也因此陸續遭到檢察官羈押、提起公訴,並經法院作成有罪判決。相關起訴書及判決書中清楚、具體地描述律師在偵查中之行為,除了引發社會一片譁然外,我國律師倫理訓練及監督是否足夠,乃至於在律師法訂入更加嚴苛的懲戒處分等,均頓時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然而,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參照),此要求於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擔任辯護人時亦然。因此,律師在偵查中仍應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充分溝通以了解案情、蒐集有利證據及構思辯護策略,以爭取當事人之最佳利益。同時間,律師身為在野法曹,亦有義務監督檢調偵查作為之合法及公平性。更不用說,我國律師於刑事偵查階段之辯護權,係經過逾40年各界努力下,方透過大法官憲法解釋及修法等途徑逐步確立、強化及鞏固。如因近期事件導致律師於刑事偵查之辯護權內涵遭不當削弱,甚或以律師倫理之名處處設限,不僅將使律師在偵查中行使辯護權時投鼠忌器,更不利於我國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
  因此,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可以為當事人「努力」到什麼程度?有哪些法律及律師倫理規範明文禁止的「紅線」絕對不可踰越?在諸多規範未明確之「灰色地帶」,律師又應如何謹守分際,並同時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更是實務上面臨之一大難題。本於此,本文利用一則律師擔任刑事偵查辯護人之模擬情境案例,逐步剖析當中可能涉及之律師倫理議題,以期能拋磚引玉,促成各界對此議題的重視與討論。

貳、模擬情境案例
  A創立太陽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聘用B、C、D為其員工,並在臺北市設有辦公室。一日,檢警於上午9點對太陽公司辦公室進行搜索,更將當時在場之員工B、C帶至地檢署進行訊問後,當庭諭知逮捕B、C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日月法律事務所之甲主持律師與A具有深厚交情,並長期擔任太陽公司之法律顧問。搜索當日,A緊急聯絡甲律師,希望能協助派出律師分別擔任B、C在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人。日月法律事務所之受僱律師乙、丙即依甲律師指示,前往地檢署經B、C分別簽署委任狀後擔任其等之辯護人。
  A因太陽公司首次遭遇檢警搜索,員工B、C更因涉犯刑事罪嫌而遭羈押禁見,心急之下遂多次、密集地向甲律師詢問案件情形。甲律師為安撫A,遂在通訊軟體成立新群組,並將甲、乙、丙律師以及A加入為該群組成員,並指示乙、丙律師利用該群組,將其等陪偵、接見B、C員工獲知之案件狀態即時回報給該群組成員。嗣甲主持律師與乙、丙律師討論B、C之案情後,研判此案件可能與太陽公司的內部業務決策有關,因此建議A、D在搜索的隔天上午至日月法律事務所會議室,與甲、乙、丙律師共同討論日後面對檢調偵查行動之「因應對策」。
  律師會議結束後,A甫返回其租屋處即遭到檢警搜索,並將其帶至地檢署進行訊問後,當庭亦諭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同時間,甲律師於接獲A通知後,亦隨即趕到地檢署接見A。A於接見時憤怒地向甲律師表示,標題為「太陽公司惡意竊取競爭對手之內部機密,檢警發動大規模搜索」之新聞報導內容,明顯是月亮公司為了打擊太陽公司的業務,惡意捏造的不實報導,希望甲律師能夠代其對外發聲明來主持公道。此外,A亦擔心自身年邁的母親會擔憂自身在看守所的處境。甲律師遂在A的請託下協助太陽公司對外發布聲明:「近日新聞媒體有關太陽公司竊取競爭對手機密之報導內容,有諸多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之處,本公司嚴正否認有任何不法行為,並將透過司法程序捍衛清白。」,並將A在看守所親筆手稿:「我目前一切安好,已經有請甲律師協助我了,請媽媽不用擔心。A敬上」,翻拍後告知其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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