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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10/15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47期(2024.09)

詹森林/越權代理借款之所受利益不存在?——評析臺中高分院113上9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台上1223裁定兼論民法第224條在返還不當得利債務之適用
本文評析二則實務見解,對於傳統學理與實務所持之見解(不當得利受領人縱因過失而不知其所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進行檢討,認為應從所受利益之風險分擔角度切入,方為妥適。

陳重陽/程序監理人的公益代表性──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0號裁定
本文以最高法院裁定為本,介紹我國程序監理人制度之運作情形以及改善之道。


陳肇鴻/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以及表決權行使──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本文評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並以「召集股東會與資訊揭露」、「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之適用範圍」、「為併購目的」作為評析點。

柯耀程/似比例非比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評釋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揭示「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本文作者則認為假釋制度並非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其乃刑罰寬恕理念之性質,而認為該憲法法庭判決之立論點不正確。

楊子慧/聲請、受理及判決:德國法暨我國實證下的裁判憲法審查(上)(下)
本文以「裁判憲法審查」為中心,一一盤點我國實務近三年的運作成果,並指出錯誤之處。再輔以德國法見解,提供我國改進之道。

李立如/裁判離婚的合憲性爭議與發展方向
112年憲判字第 4 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作成後,本文針對該判決為說明,並比較「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加以提供我國立法參考。此外,也說明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後,裁判離婚的未來解釋論。

許祥珍/犯罪事實認定方法論——由銀行法第29條之1構成要件談起
本文以法學方法論的角度,論述我國實務對於銀行法第29條之1認定之妥當性。本文並建議對於銀行法第29-1條之適用,應採取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對於犯罪事實,則應採取結果取向解釋、社會學解釋。

黃芃瑀、黃詩淳/從法院判決看婚姻詐欺:民法第997條之實證研究
本文乃computational legal studies的研究成果,研究我國實務上對於民法第997條之運作情形,觀察實務上122件案例,分析該法規之實際運作情形。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47期(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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