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09/10
中止未遂之「因己意」


摘要
  深夜時分,甲頭戴球帽與臉戴口罩,藏於巷道暗處,伺機等待「獵物」出現欲以性侵。半小時後,有女子A隻身走進該巷道,甲見四下無人,認機不可失,遂尾隨其後輕踩腳步靠近。俟至該巷道深處時,甲從A背後奮力一擊,A當場昏厥,甲將A拖至停放於路旁汽車後方,將其寬衣解帶正要性侵之際,突發現A竟是平時經常幫助他的同事。甲一方面不忍心下手,另方面亦擔心萬一A醒來可能認出人,故作罷匆匆離去。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本文目次
壹、中止未遂之略論
貳、中止未遂「因己意」之認定
參、實例解答


本文試讀
壹、中止未遂之略論
  按中止未遂定於刑法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其中後段乃學理所稱「準中止未遂」。至於第2項:「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則針對數人犯罪之中止未遂而設。須說明的是,所謂「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結果之不發生」,精確而言,應指「防止其犯罪之既遂」「犯罪之不遂」。理由一是,並非僅結果犯才有中止未遂之情形;理由二是,有些犯罪行為之實行,雖然發生行為人原本所預期或希望之結果,但卻與行為人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行為。
一、中止未遂減免其刑之理由
  依前揭規定,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25條普通(障礙)未遂:「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第2項),對行為人更有利。其之所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文獻主要有黃金橋理論、獎賞理論、刑罰目的理論等1,而我國法之立法理由,1928年舊刑法與2005刑法修正,分別謂:「外國立法例,對於中止犯,多不科罰。原案規定準未遂罪論,得減輕或免除本刑,但因己意中止,其情節較輕,故本案刪去原案『得』字,改從必減,以獎勵犯人之自行中止」「為鼓勵犯人於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中止犯之條件允宜放寬」,似採取獎賞理論,惟是否須達到改過遷善之高標,猶待討論。本文認為,所謂「減免其刑」意指,犯罪雖已成立但基於刑事政策未必具絕對的刑罰必要性,由於行為人客觀上沒有一路犯罪到底(既遂),主觀上則因己意未而一路犯罪到底,儘管其已作出的不法行為不會因事後任何挽救或彌補而減輕或消解,惟其對於法秩序的破壞程度不如既遂犯之嚴重,且其法敵對意志也未如普通未遂之強烈,自刑罰必要性觀之,非僅低於既遂犯,且亦低於普通未遂。白話地說,中止未遂之行為人沒那麼惡劣,無須徹底動用刑罰,也算是給予優惠!不過中止未遂之行為人是否應具「改過遷善」如此高標,本文否定之。蓋行為人於犯罪後究否改過遷善,須長期觀察,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法官審理刑案當下很難確定行為人於犯罪後是否改過遷善;行為人之犯行是否屬於中止未遂,應就其行為當時之主客觀情形加以判斷,無須考慮行為人究否改過遷善(縱使行為當時心生悔意,也未必改過遷善;如基於減免刑罰優惠之誘引,則更難論是改過遷善)。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