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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11 |
商標的維權使用──從歐盟普通法院BIG MAC案談起
摘要
商標貴在使用,透過使用,始能發揮商標功能,達到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排他權之意義。
本文目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P2P網路借貸平台之特色與商業模式 參、適用證券交易法與否之迷思? 肆、民法債權讓與、聯合貸款及參與貸款之比較探討 本文試讀
壹、新聞事件:麥當勞在歐洲輸掉了BIG MAC商標之戰!
愛爾蘭連鎖快餐店Supermac’s與全球巨頭麥當勞(McDonald’s)之間圍繞「Big Mac」商標的法律爭議歷經10年終於暫時落幕。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裁定,由於麥當勞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連續5年期間內真正使用(genuine use)部分註冊類別的「BIG MAC」商標,麥當勞在歐盟不再擁有「BIG MAC」商標用於雞肉漢堡和餐廳名稱的商標專屬權。
雙方的法律角力始於2014年,當時Supermac’s在歐盟註冊商標,計劃拓展歐洲市場,卻遭麥當勞以商標近似為由提出異議。麥當勞認為,Supermac’s的名稱與自己的Big Mac漢堡過於近似,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為此,Supermac’s2017年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要求廢止麥當勞「BIG MAC」商標權。Supermac’s則指責麥當勞濫用商標權,從事「商標恐嚇」,註冊品牌名稱只是為了打壓未來的競爭對手。 對於本次法院判決,Supermac’s創辦人Pat McDonagh表示,這彰顯了法院採取了符合常理的做法,是小企業對抗全球巨頭的重大勝利。相比之下,麥當勞雖強調判決不影響他們使用「BIG MAC」商標,然隨著英國脫歐,Supermac’s與麥當勞在英國的商標之爭仍在繼續,麥當勞與Supermac’s雙方目前針對此判決反應不一,法律戰火能否就此平息,仍有待觀察。 貳、BIG MAC案:維權使用必須是真實使用
BIG MAC,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大麥克,是美國連鎖餐飲巨擘麥當勞不變的招牌明星商品,於1996年成功註冊歐盟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協定第29、30、42類的商品與服務。為什麼如此著名的商標,會被法院認為因為5年內沒有真實使用,而廢止部分類別的商品與服務的註冊?在整體商標布局及維權使用上是否疏忽了什麼?麥當勞所提出的證據為何不被法院接受?本案十分值得吾人一起來思考關於商標真實使用之證據,也警惕即便是知名大型企業的知名商品,仍需要商標使用上費心,否則一樣有被廢止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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