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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12
訴願法之利害關係人


摘要
  甲營造公司承攬乙公司丙港A號碼頭新建工程,主管機關派員至現場查核時,發現A號碼頭新建工程因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破損或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影響防制效果;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配料)鋪設厚度不足,影響防制效果;裸露地表覆蓋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有破損或損害,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因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科處工程營建業主乙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2個禮拜內改善完成,屆期不改善,按次處罰。甲營造公司對此罰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蓋甲、乙工程契約中約定,甲於施工期間違反環保法令時,乙得對甲處以違約金等不利措施。訴願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本件訴願案?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甲營造公司並非罰鍰處分之相對人,是否得提起訴願?
貳、解析
一、得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得提起訴願者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亦即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亦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處分相對人之認定基本上並無疑義,至於利害關係人如何認定,則易產生爭議。
二、利害關係人之意義
  利害關係人乃是法律上相當普遍之用語,在各個法領域皆不陌生,例如,消防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民法第58條規定,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亦皆常見利害關係人之規定,例如,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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