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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18
自甘冒險行為之損害賠償


摘要
  甲與友人乙餐敘,而甲明知乙酒醉不適宜開車仍應乙之邀請而搭乘乙駕駛之A車返家。嗣後,乙因不勝酒力而注意力不集中,其駕駛之A車失控撞到路樹,致使甲受傷。甲住院治療,半年後出院後,即以乙駕車撞及路樹致其受傷為由,訴請乙賠償其醫療費自付額部分、半年無法工作之損失及非財產等損害賠償。乙則以甲於明知其於酒醉駕車仍搭其所駕駛之車輛,乃屬於危險中之允諾,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而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案例分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被害人之允諾得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二、自甘冒險行為得為阻卻違法事由之允諾?
  三、乘客明知駕駛人不適宜駕車情形下,仍搭乘該車之損害賠償。

貳、案例分析
一、被害人之允諾得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學理稱本規定為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乙為A車駕駛人,其於駕車途中因酒醉失控撞到路樹,致甲受傷,顯然乙有積極作為之加害行為、甲之身體權受侵害、加害行為與甲之身體權受侵害顯然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有疑問的是,本題是否存在甲有允諾行為而構成阻卻違法事由。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需加害行為具違法性。而所謂違法性,係指一個舉止違反法律規範而侵害到受法律保護下之一個屬於他人的法益,亦即行為人之行為不法。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我國通說採結果不法說,亦即除非存在有阻卻違法事由,或稱有合法事由(Rechtfertigungsgrund),否則任何侵害法益之行為,同時具有違法性。換言之,侵權行為責任因法益之不可侵犯性,當對他人之法益造成損害時,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否則行為即為不法。
  被害人之允諾得為侵權行為阻卻違法事由,即經由被害人之允諾得構成合法理由(Rechtfertigung durch Einwilligung)。而所謂被害人之允諾,係指被害人事前容許他人侵害其法益之一種表示,此表示之性質非為意思表示,而是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再者,允諾不限於明示,默示之允諾亦可1。被害人之允諾雖得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種,例如護士對自願捐血之人,實施抽血之行為。然被害人之允諾表示不得違反強行規定(參閱民法第71條)或違背公序良俗(參閱民法第72條),幫助自殺、約定決鬥承諾就重傷之結果亦不負責或得被害人之允諾而將之殺害等,均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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