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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27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制與實務
摘要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2007年3月28日制定、2008年7月1日施行,歷經15年的實務運作後,終於2023年2月15日再次修正,並於同年8月30日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共增訂36條、修正41條,由原本條文41條增加至現行條文77條,並陸續訂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更加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訴訟保護制度。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 參、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2007年3月28日制定、2008年7月1日施行,歷經15年的實務運作後,終於2023年2月15日再次修正,並於同年8月30日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共增訂36條、修正41條,由原本條文41條增加至現行條文77條,並陸續訂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更加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訴訟保護制度。本次修法之契機,係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立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另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將營業秘密保護提升至國家安全之層級化體系。此次修法之重點之一為完善營業秘密訴訟之保護,其中與刑事營業秘密審理程序有關者,在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部分,修正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即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罪之案件,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另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修正條文第54條第2項)。為促進訴訟部分,增訂分類、整理及適當說明課予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就持有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為分類、處理及適當說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7條)。另為兼顧營業秘密保護及保障卷證資訊獲知權益,增訂營業秘密之卷證資料禁止或限制閱覽、不公開審理與去識別化,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理,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修正條文第55條)。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卷宗或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亦得聲請法院定其去識別化之代稱或代號(修正條文第56條)。另為解決實務爭議,增訂擴大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範圍及強化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新增法院得依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修正條文第36條第3項),並增訂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不當之秘密保持命令及不得聲請撤銷之情形(修正條文第39條)。又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而修正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增定事實審法院不當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職權撤銷之,逾期未撤銷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銷該移送裁定(修正條文第63條)。另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6條),以提升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主體地位。以上牽涉刑事營業秘密之訴訟保護制度,以下就上述修法規定分別逐一分析,期能有助於此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變革的瞭解。
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於2023年8月30日施行,針對修正實施前繫屬於法院之刑事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已繫屬」於法院,係指案件「現繫屬」或「曾繫屬」於某一法院之狀態而言,基於程序安定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除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終結外,其後續之救濟程序(包括上訴、抗告、再審、發回更審、非常上訴等),亦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參立法理由)。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23年8月30日始繫屬法院之刑事案件,方應適用修正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換言之,於2023年8月30日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刑事案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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