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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30
「司法聯盟鏈」強化數位證據保管鏈


摘要
  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原則,證據係指能直接間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人、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數位證據的本質問題
參、「司法聯盟鏈」最佳實踐作法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原則,證據係指能直接間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人、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法庭調查應具備資格,證據能力首要檢視證據是否與提出者所主張證據,兩者是否具同一性。刑事訴訟程序利用「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確保證物於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與保存過程,無遺失、替換、污染、變造或竄改 ,攸關起訴、審判結果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扣押,取得證據後,即為證據保管階段,並「內部控管」確保證物取得後保管,以達證據驗真基本要求 ,我國司法機關為完善證據保管,依證物性質分別運用技術確保證據保管,確保證據能力 ,實體證據運用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 ;數位證據則是運用區塊鏈技術之「司法聯盟鏈」。
  「數位時代」中,司法過程不能僅關注法律而忽視科技,人們在工作、休閒和社交活動中,無論使用電腦、智慧型手機,科技已經成為不可或缺一部分,如Facebook、Instagram、Twitter和Line等平台傳送文字、聲音和影像等數位資訊,數位資訊一旦進入法庭,便成為數位證據議題,將為司法審判帶來新挑戰。
  臺灣司法界應用區塊鏈創舉,係司法院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建置「司法聯盟鏈」,各自編列預算自建節點,推動b-JADE證明標章 ,從「證據取得」開始,運用區塊鏈技術存證數位檔案雜湊值,全程應用於「證據保管」過程到法院「證據提示」。
  本文以「司法聯盟鏈」當前發展為例,說明運用區塊鏈如何解決數位證據同一性並達到訴訟經濟 ,探討強化數位證物監管鏈效益。「司法聯盟鏈」於2024年4月1日正式啟用,目前雖無相關判決案例可供參考,但可透過公開之司法聯盟鏈規範 、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台使用手冊 、相關學者文章、最高法院判決、司法聯盟鏈說明會、78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等資料 ,仍可嘗試呈現「司法聯盟鏈」與我國數位證據法則發展關係,以供學者和實務參考。但限於篇幅,本文不深入介紹區塊鏈技術、區塊鏈證據及司法聯盟鏈運作技術架構等議題。

貳、數位證據的本質問題
一、數位時代挑戰
  從DIGITAL AROUND THE WORLD的2024年4月各項數據顯示,全球之行動電話用戶(Unique mobile users users)達到56億5千萬人、網路用戶(Social media users)54億4千萬人、社交媒體數據用戶(Social media users)50億7千萬人 ,臺灣網路使用者達2,171萬人,逾全臺90%人口,足見臺灣數位化程度高於全球 。而數位化具有深遠影響,尤其如Instagram、LINE、YouTube、Telegram、PTT、Dcard、小紅書等社群媒體,使資訊傳遞更加快速 ,產生大量數位資料(Digital Data)。
  近期國際重要關注議題含巨量資料(Big Data)、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等技術,導致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越來越迫切 ,各界期盼政府能夠制定數位治理標準,為企業的運作及創新提供明確規範,從而促進創新發展;我國司法實務亦出現數位轉型案例,如司法院啟用AI量刑資訊系統 、推動智慧法庭及司法程序數位化措施 ;如法務部發展AI(人工智慧)助手產製書類初稿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卓越計畫」對於民事法院、家事法院、商業法院、憲法法院及刑事法院等五大法院系統進行研究提出數位智能法院 ,顯見司法領域,亟需面對後續數位治理,已是無法迴避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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