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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21 |
公然侮辱罪保護法益的再思考
摘要
本文是關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評釋。在本號判決中,憲法法庭處理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的問題。在本文當中,將先後介紹本件判決的背景(壹),本件的主要爭點(貳),然後再進行評釋(參)。考慮到關於名譽的法益,在學說上也有相當多樣化的不同看法,因此本文先介紹並檢討現有的各種學說,並指出在公然侮辱罪應是以每個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狀態本身作為保護的法益,並進一步分析本次憲法法庭所採的基本立場。其次,本文也針對憲法法庭所提出的限縮解釋的具體要素檢討其處罰範圍,並分析在本號判決所提供的限縮解釋下可能發生,將來需要進一步克服的問題。
本文目次
壹、本件判決之背景
貳、主要爭點與憲法法庭的判斷 參、評釋 本文試讀
壹、本件判決之背景
2024年4月,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的問題,作成了同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本號判決的作成,其背景在於:一、曾經因為侮辱行為受到法院裁判成立公然侮辱罪確定的被告(人民)就自己的案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或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以及二、數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自己所審理中之案件應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或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
面對合併後共計31件的聲請案件,憲法法庭於去年(2023年)就本件進行言詞辯論,再於今年4月26日作成判決。 貳、主要爭點與憲法法庭的判斷
一、本件成為問題的刑法上爭點
若以本件之各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所載理由為基礎歸納即可知,在本件判決中,成為刑法上主要爭點的問題,大致上有以下幾點:
〔一〕公然侮辱罪規定中的「侮辱」是否有明確的定義? 〔二〕若侮辱言論僅是行為人的主觀評價,不涉及事實,則侮辱行為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名譽? 〔三〕以刑罰作為手段保護名譽,是否可能導致引發寒蟬效應而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四〕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之侮辱性言論,是否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憲法法庭的判斷內容要點
經審理後,憲法法庭認為:
第一,從結論而言,在個案中若有認為應以名譽之保護為優先者,刑法第309條之規定並不違反憲法上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其主要的理由為: 1.言論自由具有使人民自主多元的言論市場中,透過言論表達自我的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發現、知識傳播,以及公民社會的思辯溝通的功能,並且有使人民在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狀態下,有效監督政府,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等重要功能,因此司法院向來的立場均是認為國家應對人民之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然而言論自由並非在任何情況中均應給予絕對保障,在言論有損及他人權益或公益時,立法者仍得在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就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制訂法律加以規範。 2.侮辱性言論因其具有可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內容,因此仍具有在言論市場中溝通思辯與輿論批評的功能,且其涉及的表意脈絡相當複雜,可能會帶有政治、宗教、學術、文藝、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也可能有抒發感情表達風格的表現自我之內容,因此不宜僅因是侮辱性言論,就一概認為其言論無價值或僅具有較低之價值,而應在審查侮辱罪之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的影響,以及其所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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