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近期新書推薦
當期月旦雜誌訂閱方案
年中慶購書節,滿千贈好書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法律人必讀的30本精選語言書
儒風會員招募中
高教知識庫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12/04
過失與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61號判決


摘要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若表意人欲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須表意人自己無過失方得為之。但錯誤之發生通常即存在過失之因素,因此欲撤銷錯誤意思表示即須釐清民法第88條所指之過失類型。由於法條上並無明文規定所稱之過失為何種過失,在實務與學說上即有不同意見。其次,過失之判斷在實務上有時會因為裁判者對於案例事實所著重之點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若參考國外之立法例,也有不以過失為錯誤之撤銷要件者,其在適用上也未曾出現不適當之結果。若民法第88條能摘除過失之要件,正視錯誤之本質,也未嘗不是一種妥適之結果。




本文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被上訴人甲(原告)承攬上訴人乙(被告)之廠房新建工程,雙方並於105年8月10日簽訂契約,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億9,597萬9,250元,於工程估價總表中關於「門窗工程」之總價為1,308萬9,070元,惟上訴人乙於施工期間提出變更門窗施工圖,並表示與原施工圖之內容不同,要求被上訴人甲重新估價,估算後復價為1,874萬3,326元,後因上訴人乙僅將門窗工程部分施工事項發包給被上訴人甲,結算後之門窗施作金額共計1,286萬4,955元。之後因上訴人乙在工程款之支付發生給付遲延,雙方即對此做出商議,乙並於商議期間告知甲,門窗施作有減少施作共478萬9,860元之情形,應自工程款中扣除,甲因接受此一訊息而與乙當場簽立修正工程價金協議書(下稱「協議書」)。甲嗣後發現並無乙所稱減少施作之情事,即發函給乙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協議書中之錯誤意思表示,並主張該協議書溯及既往無效,且於數天後再度發函催告乙給付工程款以及遲延利息。而上訴人乙則表示,雙方當初簽署協議書時,同時又簽署另一份協議(下稱「證1協議書」),約定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乙提出追加工程款,被上訴人甲無視前述兩份協議書之內容,額外請求給付工程款。
貳、爭點
  一、雙方當事人針對門窗工程是否存在施作減少而須扣除工程款,並因此簽立之修正工程價金之協議書是否有意思表示錯誤之問題產生爭執。
  二、被上訴人甲主張門窗工程施作部分並無減少,係受到上訴人乙之誤導而簽立修正工程價金協議書,係為錯誤意思表示,因此主張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撤銷雙方所簽立之修正工程價金協議書,使該協議書自始無效。
  三、上訴人乙提出與甲往來之電子郵件表示,雙方知悉係爭門窗工程部分須減價478萬9,860元,且核對無誤,並於上開電子郵件往來4個月後簽立修正工程價金協議書,甲於此一期間皆未提出任何質疑,且乙於簽立協議書時亦提供相關細項計算表供甲核對,實難認為被上訴人甲有何錯誤而得據以撤銷,且縱有錯誤亦因甲之過失所致,不能主張撤銷。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