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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09
「生」不由己


摘要
  近年,在輔助生殖技術(ART)及醫學輔助生殖(MAP)的進步與蓬勃發展下,無數配偶(包括同性伴侶)及單身人士可以在科學的協助下孕育後代成為父母。然而,MAP的進展、創新及其應用層面的擴大,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道德、法律與倫理爭議。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衛福部草案概述
參、外國立法經驗──臺灣可能置「生」事外嗎?
肆、代孕法制化之具體課題──兼評衛福部草案
伍、代結語──未來的課題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年,在輔助生殖技術(ART)及醫學輔助生殖(MAP)的進步與蓬勃發展下,無數配偶(包括同性伴侶)及單身人士可以在科學的協助下孕育後代成為父母。然而,MAP的進展、創新及其應用層面的擴大,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道德、法律與倫理爭議。
  今(2024)年5月,在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草案,民間修法壓力逐漸高漲之際,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若成功修法,本次將是我國《人工生殖法》時隔17年的實質規範修正。而在本次的修法內容中,最引人注目的無疑是「代孕生殖」制度。實則,代孕爭議早在1996年草創《人工生殖法》時即浮上檯面,歷經數十年的社會討論後,如今看似逐漸朝向「有條件開放」的方向邁進。然而,此一爭議交錯於個人身體自主、生育權以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等多個複雜而困難的議題之上 ,因此儘管衛福部的草案初步成形,相關的爭論恐仍繼續延燒。
  本文的目的,在於替代孕生殖制度提供一套初步的政策分析。代孕議題之所以難以達成共識,原因之一在於相關的實證研究有限,正反雙方往往陷入難以相互比較的倫理、哲學或宗教等規範立場之爭 。儘管,正如部分文獻所指出的,社會之所以難以形成最低限度的法律共識,根本原因或許來自於無法共融的道德及倫理衝突 ,因此倫理及道德議題的分析在代孕政策上仍具有重要意義。不過,為了避免陷入難解的倫理爭論,本文仍嘗試放下過於抽象的規範性討論,盡可能以實證研究作為論證的依據 。
  本文架構如下。首先,簡要針對部分專有名詞提供定義,並概觀本次草案的內容(下文貳)。其次,透過外國立法經驗的比較,釐清代孕生殖制度可能產生的問題,進而初步肯定代孕法制化的必要性(下文參)。接著,在此基礎之上,本文透過文獻調查,並參酌外國的實證研究,針對代孕政策涉及的潛在問題提供分析與建議(下文肆)。最後,整理本文內容為暫定結論(下文伍)。

貳、衛福部草案概述
一、 基本概念
  《人工生殖法》涉及醫學輔助生殖之科技應用,本就有不少醫學專有名詞,若不先予以釐清容易造成誤解。儘管草案尚未定案,但為了方便後續討論,本文會以目前草案版本之用語為準,輔以文獻上常見之基本概念,針對部分專有名詞提供較精確的定義。
  (一) 人工生殖及代孕生殖
  衛福部草案修正條文共計62條,並新增第三章第二節「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節。依照同草案第3條規定,此處所稱「代孕生殖」(Surrogacy)是指「藉由代理孕母完成人工生殖之過程。」就此,另外涉及「代理孕母」(Surrogate)以及「人工生殖」(Assisted Reproduction)兩個概念。「代理孕母」之定義依草案第3條規定為「與委託配偶約定,接受其胚胎植入子宮,代為孕育及生產胎兒者。」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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