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1/12
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於更生程序之影響


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於2008年11月公布,公布後9個月施行迄今已15年 ,制定當時係為處理消費金融所引發之信用卡、現金卡之風暴而立法。消債條例第1條明示制定目的:「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聲請更生前之前置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參、更生程序之聲請
肆、聲請更生中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伍、更生程序之准駁
陸、結論與建議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於2008年11月公布,公布後9個月施行迄今已15年 ,制定當時係為處理消費金融所引發之信用卡、現金卡之風暴而立法。消債條例第1條明示制定目的:「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立法理由說明本條例區分「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和「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本條例制定目的係為使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得依其自身狀態選擇程序,並調整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及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條例所指之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
  然何種狀態負有債務之消費者,會被認定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能使用本條例清理債務?如何開始消債條例程序中之更生(或清算)程序,即成為能否清理債務之關鍵。在重建型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中,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立法理由說明不包含違約金,且債務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止),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換言之,本金及利息之債務金額小於1,200萬元以下之債務人,可依其自身狀況,選擇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債務金額逾1,200萬元之債務人,僅能進入清算型清算程序。此之自身狀況,指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通常選擇更生程序,盡力清償6年(72期)後可自動免責 ;無收入之債務人,選擇清算程序,清算終結後,尚有免責及復權之程序由法院裁判 。
  因此,債務金額會影響法院認定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即是否裁定進入更生程序。本文以實務角度,限縮討論聲請重建型更生程序時,必要生活費用認定於聲請更生程序之影響,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為出發,並討論債務人能否進入更生程序,即各地法院判準之差異。

貳、聲請更生前之前置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欲使用重建型之更生程序 ,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債務之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 。債務人為聲請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反面解釋,若債權人中並無金融機構,即無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此時若欲聲請更生,無須前置程序之聲請,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
  聲請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成立後,不得任意毀諾另聲請更生(或清算)。若因毀諾,重新聲請更生(或清算),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需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 ;若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亦不得任意毀諾 。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