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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01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判決效力(下)


摘要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可知訴訟標的與終局判決確定力(一般稱為「既判力」)關聯密切、相互依存。訴訟標的界定權利救濟之司法裁判的內涵與外延,既是訴訟法上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又繫於行政實體法的規範,且因訴訟類型而有不同。




本文目次
壹、前情述要(以上請參第264期)
貳、訴訟標的與訴訟審理之範圍
参、訴訟標的與訴之變更、追加
肆、訴訟標的與裁判之基準時點
伍、制度反思:訴訟標的、裁判方式與裁判效力


本文試讀
壹、前情述要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可知訴訟標的與終局判決確定力(一般稱為「既判力」)關聯密切、相互依存。訴訟標的界定權利救濟之司法裁判的內涵與外延,既是訴訟法上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又繫於行政實體法的規範,且因訴訟類型而有不同。本專題先以課予義務訴訟為中心,俾利問題聚焦思維。前期以2003年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之法律問題為前導,闡述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與裁判效力的基本觀念,以建立問題思考的理路,是為《基礎理論篇》。本期驗之以實務案例與法院見解,並設例延伸思考其他相關議題,是為《理論應用篇》。
貳、訴訟標的與訴訟審理之範圍
  【案例1】
  原告向被告機關提出申請換發某業務特許執照(下稱「系爭申請」),遭否准後依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對於系爭申請,應作成准予換發特許執照之行政處分。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方式而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換發特許執照之申請,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被告就課予義務訴訟的敗訴部分上訴,原告未上訴,上訴審法院審理範圍為何?
  【案例2】
  甲為某稅務機關之公務員,於1988年陞任為高階稅務稽查員。1988年至1991年的服務評核總評為「合格」,不過評定之等第相較於陞任前的評核為低。甲不服,向服務機關A請求變更服務評核,遭到否准,爰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B高等行政法院判命服務機關作成變更服務評核之行政處分。經審理,B高等行政法院判命服務機關A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甲重新作成服務評核。服務機關A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應審理的範圍為何?
  一、基礎理論 茲先將前期之基礎理論,挈要五點,俾為讀者思考之資:(一)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所涉之原告權利主張,依權利之內涵,概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作成特定處分之請求權)與請求行政機關就申請案件(重新)為適法決定之公法上權利(無瑕疵決定之請求權)二種。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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